焦苹、景帅与陈宁、任晓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5 
【案件字号】(2021)晋08民终9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军陶佩林解和吉 
【审理法官】杨军陶佩林解和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焦苹;景帅;陈宁;任晓盼 
【当事人】焦苹景帅陈宁任晓盼 
【当事人-个人】焦苹景帅陈宁任晓盼 
【代理律师/律所】姚颖浩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颖浩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颖浩 
【代理律所】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焦苹;景帅 
被告陈宁;任晓盼 
【本院观点】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景帅对被上诉人陈宁提供的其二人的通话录音无异议,从双方的对话来看,是被上诉人陈宁向上诉人景帅催还信用卡欠款,对于被上诉人陈宁建设银
行信用卡上欠款8000元,其在对话中要求上诉人景帅归还,景帅称“嗯”;对于被上诉人陈宁浦发银行信用卡上欠款5.9万元,其在对话中要求上诉人景帅归还,景帅称让被上诉人陈宁“先倒着”,由此可证明上诉人景帅借用被上诉人陈宁信用卡属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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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陈宁提交其母亲与上诉人景帅2020年1月19日的通话记录,证明上诉人景帅所借陈宁的款项真实存在。被上诉人陈宁母亲与上诉人焦苹的通话记录,证明上诉人焦苹同意还款。上诉人质证称该通话录音材料不完整不连续,上诉人景帅又称欠款是双方开了一个账户玩游戏,两人把钱共同用于玩游戏,两人说好不告诉家人。同时查明,一审庭审后,被上诉人陈宁提供上述两份录音证据,一审法院通知上诉人景帅质证,上诉人景帅不同意质证。二审查明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景帅对被上诉人陈宁提供的其二人的通话录音
无异议,从双方的对话来看,是被上诉人陈宁向上诉人景帅催还信用卡欠款,对于被上诉人陈宁建设银行信用卡上欠款8000元,其在对话中要求上诉人景帅归还,景帅称“嗯”;对于被上诉人陈宁浦发银行信用卡上欠款5.9万元,其在对话中要求上诉人景帅归还,景帅称让被上诉人陈宁“先倒着”,由此可证明上诉人景帅借用被上诉人陈宁信用卡属实。结合2020年1月19日,被上诉人陈宁母亲与上诉人景帅、焦苹的通话内容,进一步证实上诉人景帅借用被上诉人陈宁信用卡刷卡欠款事实,通话中上诉人景帅、焦苹也答应归还。虽然该通话录音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但该证据内容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应予采纳。上诉人景帅称其与被上诉人陈宁共同开账户玩游戏的事实无据证实。上诉人景帅一审对庭后提交的通话不予质证,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上诉人焦苹同意还款,且已实际归还部分款项,被上诉人陈宁也同意其还款并实际接受了部分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景帅、焦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上诉人焦苹、景帅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47: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景帅同在临猗县化肥厂上班,2015年开始被告借用原告的信用卡,陆续刷卡累计金额67098.08元(其中浦发银行信用卡累计欠59098.08元,建设银行信用卡8000元)。后被告焦苹通过手机向原告分两次还款共计2000元。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但其未递交证据证实,原告在庭审后递交了:(1)景帅与原告母亲2020年1月19日电话录音,录音中景帅称借原告的款因其单位财务放假,让原告先用工资倒腾还卡上的欠款,待开过年财务上班后,陆续归还;(2)2020年1月19日原告与其母亲到被告家索要借款时,与被告母亲焦苹的录音,录音中,焦苹称家里光景不好,没钱,孩子欠账太多,有钱了会想办法归还等。被告景帅对上述证据,认为1、不是关键证据,而是原告母亲的录音通话。证据不是不到而是原告诉讼时在举证期限内就应当提交的证据,况且原告母亲的证据是孤证,又是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人。2、不是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也不是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更不是法官告知申请人“原告没有想到你不认账”的客观因素;3、不是新的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不同意质证。 
聂远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景帅用原告信用卡多次刷卡未还,双方形成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应予归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无证据证实,被告又予以否认,可从主张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于被告对原告庭审后提交的证据不同意质证,因该组证据系被告方本人的通话录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故对被告不予质证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任晓盼承担还款责任,其未递交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任晓盼又予否认,对此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景帅、焦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宁借款65098.08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从2020年7月2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陈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焦苹、景帅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把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不顾本案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明显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仅根据“原告与景帅同在临猗县化肥厂上班2015年开始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陆续刷卡累计金额67098.08元”在上诉人没有出具任何“借据”或“收据”的情况下不顾上诉人抗辩提出二人还有其它纠纷就认定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显然证据不足。三、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因被上诉人及家人多次到上诉人家里无故索要钱财,景帅在山东打工母亲焦苹为了息事宁人分两次给了2000元。后被上诉人又变本加厉、口出狂言带着多人私闯民宅采取威胁、谩骂、上诉人孙子等进行人身攻击焦苹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向公安部门报警此事公安部门有档可查。一审判决不顾事实真相仅依据焦苹给了其2000元就认定景帅刷卡的款项用于家庭共同做生意、生活资金周转判决焦苹共同归还被上诉人的借款及利息与事实不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景帅、焦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