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0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存义薛妍赵霞
【审理法官】林存义薛妍赵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聂远离婚【当事人】闫某1;王某
【当事人】闫某1王某
【当事人-个人】闫某1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晏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贾思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田源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晏艳贾思远田源源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永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0:10:05
闫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81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1。
法定代理人:闫某2(闫某1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闫某2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源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永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眭 立
法官助理 杨俊逸
书 记 员 李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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