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亚宁、焦甜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6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远离婚宋王珂罗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梁睿;焦甜甜;拓亚宁
【当事人】梁睿焦甜甜拓亚宁
【当事人-个人】梁睿焦甜甜拓亚宁
【代理律师/律所】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大年李锐
【代理律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梁睿;焦甜甜
【被告】拓亚宁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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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1:13:24
拓亚宁、焦甜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7655号
(
2021
)陕
01
民终
765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睿,男,
1981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甜甜,女,
1983
年
2
月
21
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拓亚宁,男,
1983
年
3
月
18
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睿、焦甜甜与被上诉人拓亚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0
)陕
0113
民初
1141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
年
5
月
16
40%
,乙方拓亚宁持股
50%
,丙方曹锦诚持股
10%
。公司由甲方梁睿管理及负责项目的运营,乙方拓亚宁负责公司全部资金投资,丙方曹锦诚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执行及客户跟进。西安佳德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财产属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所有。资金管理由梁睿的农业银行卡作为公司临时专用账户。
2011
年
5
月
31
日
-2013
年
7
月
10
日期间,拓亚宁多次向梁睿转款。梁睿认可拓亚宁共给付其
360
万元,但辩称该
360
万元已用于公司经营,其中包括:一、为拓亚宁要回煤款的佣金
70
万元;二、为拓亚宁处理宁夏问题的协调费
50
万元;三、为拓亚宁处理其他问题的协调费
10
万元;四、向拓亚宁转回
100
万元;五、公司房租、物业、水电等运营支出约
30-40
万元;六、曹锦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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