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克粉、高瑞端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3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克粉;高瑞端;高立平 
【当事人】郑克粉高瑞端高立平 
【当事人-个人】郑克粉高瑞端高立平 
【代理律师/律所】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张盼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张盼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庆红张盼 
【代理律所】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克粉;高瑞端 
【被告】高立平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高瑞端、郑克粉应否对因阻拦高立平修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对误工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高瑞端、郑克粉应否对因阻拦高立平修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对误工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高瑞端、郑克粉系高立平的儿子和儿媳,双方为家庭亲情关系,应当本着积极协商、不损害亲情的原则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纠纷。高立平因生活居住需要修缮房屋,高瑞端作为其儿子,不仅不积极帮助高立平解决现实居住问题,反而对高立平修缮房屋进行阻拦,特别是当高立平、王玉华为此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已判令高瑞端、郑克粉不得阻拦高立平、王玉华对现居住主房进行修缮的情况下,高瑞端、郑克粉又多次进行阻拦,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对因此造成高立平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高瑞端、郑克粉的阻拦,导致施工人员多次到达现场而不能正常施工,势必会造成施工人员一定的误工,高立平在举证已赔偿了施工人员一定误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高瑞端、郑克芬赔偿其经济损失应当予以支持。高立平所主张的损失数额和损失计算标准的依据并不充分,一审对高立平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予以采信虽有不
当,但认定4200元的赔偿数额较为符合实际,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高瑞端、郑克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克粉、高瑞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德林审判员张艳霞审判员王邦跃 
【更新时间】2021-10-25 08:16: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瑞端、郑克粉是高立平、王玉华的儿子和儿媳。高瑞端、郑克粉系夫妻关系。高立平、王玉华与三个儿子分家后单独生活。1987年,高立平在其三儿子高喜端规划宅基地所建房屋的前面属于集体的土地上,填平路边的地沟,建了瓦房三间,后于1991年又建了偏房三间,均未办理建房手续。其后,因年久失修,主房漏雨,偏房坍塌,2017年双创期间,因偏房在路边影响村容村貌被青华镇政府拆除。2018年3月,高立平在修缮主房和重建偏房的过程中,郑克粉、高瑞端以该房屋所占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并且郑克粉、高瑞端正在该宅基地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进行阻拦,双方发生纠纷,高立平、王玉华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豫1303民初2090号民事
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高立平、王玉华对其现居住房屋修缮、偏房盖屋顶的过程中,被告高瑞端、郑克粉不得阻拦;二、驳回原告高立平、王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高瑞端、郑克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豫13民终646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高立平、王玉华对其现居住的三间主房进行修缮的过程中,上诉人高瑞端、郑克粉不得阻拦。本院(2018)豫13民终646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高立平将房屋修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施工队,施工队于2019年7月9日开始到高立平家现场测量房屋面积,准备材料,后于2019年7月13日到高立平家施工,郑克粉、高瑞端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施工队被迫停止施工,其后,每次施工队来施工,郑克粉、高瑞端就到现场阻拦,要求施工人员从房子上下来,施工人员不下来就拔掉电线,造成无法施工,直到2019年11月21日,高立平的房屋才施工完成。庭审中,郑克粉、高瑞端称总共阻拦了2次。后经调查高立平爱人王玉华,王玉华称郑克粉、高瑞端阻拦了3次,第4次施工队来施工的当天,由一审法院把郑克粉、高瑞端叫到法院,施工队才来现场施工,干到当天下午2点才把房屋搭建好,每次施工队来4个人,最后一次来的人比较多,估计有8个人。庭审中,高立平提交了2019年7月9日与案外人韩冰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工程范围按甲方要求对北屋和东侧偏房用铁皮瓦(经政府同意)防雨修缮。工程总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50元,工程总造价为6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5天,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7日。合同第九条其他事项中约定,在施工期间,施工的环境维护和保障有关手续由甲方办理,其他对外手续由乙方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其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担;因甲方保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其造成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并支付乙方施工人员每人每天350元的补偿金。庭审中高立平提交了高立平(为甲方)与韩冰(为乙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一份,内容为:由于甲方未履行好施工环境维护,人为导致乙方无法在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期限完工,使工期延后4个多月,期间甲方多次让乙方复工,都未施工成;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给乙方工期延后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此协议。一、协议内容,1、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相关条款和补偿标准,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共延期127天,甲方应给乙方施工人员每人每天补偿350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施工人员按4人,合计金额为177800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捌佰元整)。2、耽误乙方承包其他项目补偿,因在延期期间甲方多次让乙方复工都未施工成,耽误了乙方承包其他工程项目,给乙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6000元作为乙方经济损失的补偿。3、总计应补偿金额为183800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
捌佰元整);最后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补偿的金额最终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二、协议条款1、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2、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补偿的金额分两次付清,2019年12月底付款2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0年12月底付清;付款方式和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庭审中高立平方提交了户名为金志林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11月23日,高立平女婿金志林账户向62×××65账户转账20000元,但不显示户名。庭审中高立平方称该款项系金志林向施工队韩冰爱人账户支付的,以证明高立平已经补偿施工队损失20000元。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刘瑞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郑克粉、高瑞端阻拦高立平修缮房屋的事实清楚,对阻拦高立平施工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以因郑克粉、高瑞端阻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本案中,郑克粉、高瑞端在施工队施工时总共阻拦了3次,每次施工队来现场4人,共计12人次。施工队每人每天的劳务费数额,高立平提交的施工合同及赔偿协议约定施工延期赔偿的标准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350元,虽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建筑市场建筑工人劳务费数额,但考虑到施工队是以承包方式承揽高立平的房屋修缮,工人劳务费高于按天计算劳务费的标准,故以每人每天350元计算12人次,施工队的误工损失共计4200元。
该损失系因郑克粉、高瑞端阻拦高立平施工造成的施工队工人误工损失,应当由郑克粉、高瑞端承担,但因高立平已经支付给施工队,故郑克粉、高瑞端应当支付给高立平。高立平诉称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施工遭郑克粉、高瑞端阻拦至2019年11月21日才完成修缮,共延期127天,应补偿给施工队损失17.5万元,经协商高立平支付给施工队损失7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70000元系高立平与施工队协商约定的损失。高立平所修缮的房屋,除去准备材料的几天时间,修缮施工只需要不到一天的时间就建好了,高立平修缮施工时虽然郑克粉、高瑞端阻拦了3次,但每次施工队因郑克粉、高瑞端阻拦当时就走了,高立平把郑克粉、高瑞端第一次阻拦开始至房屋修缮完毕之间的几个月时间计算在施工队误工期限内,并与施工队签订补偿协议自愿赔偿施工队损失70000元,显然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瑞端、郑克粉支付给原告高立平赔偿金4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75元,由原告高立平负担725元,由被告高瑞端、郑克粉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