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杰、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相峰李庆伟姚振勇 
【审理法官】杨相峰李庆伟姚振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俊杰;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韩俊杰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俊杰 
【当事人-公司】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尚时贤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冉留洋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苏绘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尚时贤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冉留洋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苏绘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尚时贤冉留洋苏绘然 
【代理律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俊杰;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山东舜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构成侵权,上诉人山东舜网称其在收到删帖通知后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核实,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山东舜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构成侵权,上诉人山东舜网称其在收到删帖通知后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核实,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山东舜网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至今无法核实发帖人的具体信息,关于在收到删帖通知后及时采取核实措施等行为,山东舜网亦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山东舜网未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并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数额是否正确。上诉人韩俊杰称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数额过低,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而酌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律师费的具体数额,上诉人韩俊杰在二审中提供发票证明剩余1500元律师费已于一审终结后支付,一审法院仅支持1500元略有不当,因此律师费的数额应为3000元,本院审理查明后予以纠正。本案争议焦点之三为公证费是否应当支持。上诉人韩俊杰一审中提供公证书及相应的发票,一审法院对该公证书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因此上诉人韩俊杰关于公证费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韩俊杰关于公证费的请求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4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4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俊
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韩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0元,由韩俊杰负担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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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4 01:00: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授予原告主任记者资格。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原告通过“百度搜索(网页)"输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济南社区"结果显示“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五湖四…济南社区"。该院认为,原告已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告在网页上公布的邮箱发送删除贴文全部内容的通知(文章链接:名记“韩俊杰酒驾撞车逃逸巨额资产引人猜疑"××thread-180377853-1-1.html;),被告未举证其在收到该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故被告应停止侵权删除链接,并且被告因未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韩俊杰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三、四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相应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000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一审法院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认定畸轻,以致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低。二、上诉人于庭审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审法院却以未提交有效证据为由予以驳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三、上诉人于一审中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3000元,一审法院对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代理费发票均认定
为确定案件事实依据,但是数额认定1500元存在错误。山东舜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判决第一项无可执行性,涉案链接已经删除。二、判决第二、三项缺乏证据支持。三、判决第二、三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未第一时间删帖,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2.上诉人对帖文的核实工作是对《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3.帖文中的《关于核实韩俊杰相关情况的复函》出函单位中国青年报社口头认可该复函的真实性。综上,帖文的真实性有待确认,是否对被上诉人人格构成侵权未可知,原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韩俊杰提供的河南省司法厅文件、河南省公证处出具的收费说明及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韩俊杰、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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