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鼎立盗窃案(东公(江)行罚决字[2022]0144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东公(江)行罚决字[2022]0144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4.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韩鼎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05
处罚名称 | 韩鼎立盗窃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公(江)行罚决字[2022]01441号 |
被处罚对象 | 韩鼎立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7日凌晨,韩鼎立窜至东阳市江北街道有机垃圾处理房内,盗走李某君停放在院子内的一辆蓝电动三轮车后,又窜至一工地盗窃一百多斤钢筋后逃离现场(盗窃现场无法确认),后将电动三轮车与钢筋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身份不祥),该电动三轮车价格无法鉴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韩鼎立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东阳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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