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23”“东方盛”轮与“浙象渔4610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浙江海事局
单位地址:浙江省**市**区叶青兜路1号
:********
编制时间:2019年4月22日
报告简介
2019年2月23日1316时左右,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福州籍散货船“东方盛”轮(总吨:35890、船长:224.98米、主机功率:8825KW、航区等级:近海)从河北京唐港装载66990吨煤炭驶往广东广州途中,在宁波象山渔山岛东北约27海里水域(概位29°04′.9N/122°43′.3E)处与浙江籍居民李某个体所有的象山籍渔船“浙象渔46102”
轮(总吨:154、船长:38.7米、主机功率:257KW、船舶种类:单拖渔船、航区等级:近海)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象渔46102”轮沉没,全部7名船员落水,其中2人获救、5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浙江海事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先后对事故双方相关船员进行了询问,收集了事故双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等法定文书资料,调取了事发时段两船的AIS数据,对“东方盛”轮进行了现场勘验,收集了“东方盛”轮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及公司管理资料等。
通过调查取证以及对客观证据科学系统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在能见度良好水域发生的当事双方互有过失引起的责任事故。“东方盛”轮的过失大于“浙象渔46102”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轮二副张良仲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浙象渔46102”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实际担任该轮船长职务的李某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目录
一、事故和调查概况 (5)
(一)事故简况 (5)
(二)事故调查情况 (5)
(三)报告中英文缩写 (6)
二、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7)
(一)船舶概况 (7)
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7)
2.船舶持证情况 (8)
(二)船员情况 (8)
1.“东方盛”轮 (8)
2.“浙象渔46102”轮 (9)
(三)管理情况 (10)
1.“东方盛”轮公司管理情况 (10)
2.“浙象渔46102”轮管理情况 (11)
三、船舶航次情况 (11)
(一)“东方盛”轮 (11)
(二)“浙象渔46102”轮 (12)
四、气象海况、通航环境 (12)
(一)气象海况 (12)
(二)通航环境 (12)
五、事故经过 (13)
(一)“东方盛”轮 (13)
(二)“浙象渔46102”轮 (15)
六、搜救情况 (16)
七、事故损失情况 (17)
八、原因和过失分析 (17)
(一)“东方盛”轮 (17)
(二)“浙象渔46102”轮 (18)
九、责任认定 (20)
十、处理建议 (20)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21)
十二、调查机构 (21)
十三、附件 (21)
浙江宁波“2·23”“东方盛”轮与“浙象渔4610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和调查概况
(一)事故简况江疏影邮轮事件
2019年2月23日1316时左右,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福州籍散货船“东方盛”轮(总吨:35890、船长:224.98米、主机功率:8825KW、航区等级:近海)从河北京唐港装载66990吨煤炭驶往广东广州途中,在宁波象山渔山岛东北约27海里水域(概位29°04′.9N/122°43′.3E)处与浙江籍居民李某个体所有的象山籍渔船“浙象渔46102”轮(总吨:154、船长:38.7米、主机功率:257KW、船舶种类:单拖渔船、航区等级:近海)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象渔46102”轮沉没,全部7名船员落水,其中2人获救、5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浙江海事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先后对事故双方相关船员进行了询问,收集了事故双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等法定文书资料,调取了事发时段两船的AIS数据,对“东方盛”轮进行了现场勘验,收集了“东方盛”轮航海日志、轮机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