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与雷恒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红莉宋亮王珂
【审理法官】杜红莉宋亮王珂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雷恒恒
【当事人】雷恒恒
【当事人-个人】雷恒恒
【代理律师/律所】韩朝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朝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朝耀
【代理律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雷恒恒
【本院观点】雷恒恒与张晨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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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张恒是谁2021-10-23 02:31:33
张晨与雷恒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15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晨,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
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韩朝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恒恒,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张晨因与被上诉人雷恒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13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雷恒恒、张晨系同学关系,张晨向雷恒恒多次借款。
2012年7月17日,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拾万元整,于
10月17日之前归还雷恒恒,如不还,将张晨的装载机
50C龙工给雷恒恒抵债”。2012年7月30日,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伍万元整,于
9月30日前还清”。2012年10月9日,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11月10日前还清”。2012年10月10日
,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伍万元整,于
11月10日前还清”。2012年10月14日
,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11月14日前还清”。2012年11月30日
,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拾万元整
”。2012年12月8日,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伍万元整
”。2012年12月8日,张晨向雷恒恒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本人张晨向雷恒恒借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借条共计58万元)。雷恒恒另提供其与张晨
2019年3月15日电话录音,证明张晨认可张晨向雷恒恒实际借款
73万元,张晨先后向雷恒恒还款23万5千元、张晨父亲向雷恒恒还款15万元和张晨用装载机向雷恒恒抵偿10万元的事实,并认可借款期间,张晨向雷恒恒偿还部分款项,部分借条还款时收回,部分借条还款没有收回。雷恒恒还提供其与张晨
2019年3月20日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张晨明确承认向雷恒恒总计借款73万元,张晨和其父亲总计还款38万5千元,张晨用装载机抵偿10万元,下欠24万5千元。雷恒恒于
2019年9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晨偿还借款本金245000元;2
、张晨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
245000元为基数,年息6%,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额借款止(截至起诉之日
2019年9月24日为7571.51元);3、本案诉讼费由张晨承担。张晨辩称:其实际借款金额并无73万元,雷恒恒诉称的73万元中包含按照1毛计算的利息,另外,当时其还过本金但是借条未收回。
双方均承认雷恒恒与张晨之间的借款与还款均采用现金方式直接交付。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雷恒恒出示的借条及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受法律保护。现雷恒恒能够证明张晨承认下欠
24万5千元,要求张晨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张晨辩称未实际收到73万元和雷恒恒主张的款项包含高息,因张晨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该辩称依法不予采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张晨于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雷恒恒归还借款
2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期限以
2019年9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利率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9元,由张晨承担。因雷恒恒预交,张晨将其承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雷恒恒。
宣判后,张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对借款数额认定有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与雷恒恒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雷恒恒主张的借款数额及欠款数
额与实际情况不符。按照常理推断,如果其没有按时偿还前期的全部或部分欠款,雷恒恒不可能在其缺乏还款能力的状况下再次以借条形式多次向其出借款项。原审仅以借条片面认定其多次借款未还,对借款数额认定存在错误。雷恒恒也未举证证明全额交付借款的事实,未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雷恒恒的原审诉讼请求,由雷恒恒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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