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胡应恒与张传凤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1
【案件字号】(2021)皖18民辖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
【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军;胡应恒;张传凤
【当事人】吴军胡应恒张传凤
【当事人-个人】吴军胡应恒张传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军;胡应恒
【被告】张传凤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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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的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名誉权纠纷,被上诉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为其户籍所在地,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吴军、胡应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2:52
吴军、胡应恒与张传凤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民辖终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吴军。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胡应恒。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张传凤。
原审被申请人:谢萌,年龄不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某某之万菱汇广州辉盛阁国际公寓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军、胡应恒因与被上诉人张传凤、原审被申请人谢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3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军、胡应恒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案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2020年6月19日,上诉人以名誉权纠纷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张传凤,该院已经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的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名誉权纠纷,被上诉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为其户籍所在地,故其向户籍地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
张恒是谁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吴军、胡应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汤红
审判员 谢振
审判员 曹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汪澍
书记员袁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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