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地 分 类 表
类型 | 基 本 分 类 | 参 照 分 类 |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
商 服 用 地 | 1、 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3、 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餐厅、茶馆、酒吧、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 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商 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 C21、C22、C23、C24、 C25、C26、T23、S31 |
住 宅用地 |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 R、C1、C3、C4、C5、C6、C7、C8、T1(铁路站场用地)、S32、D、U |
工 矿仓储用地 | 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砂场、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 M、W、T1(铁路线路用地)、T2、T3、T4、T5、G、E2、E3、E4、E5、E7 |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
R1 | 住宅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 ||
R11 | 低密度住宅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 ||
R12 | 商品住宅用地 |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 ||
R13 |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 ||
R14 | 廉租房用地 |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 ||
R2 | 公共服务设施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
R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
R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 ||
C12 | 非市属办公用地 |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 ||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 ||
C21 | 商业用地 |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 ||
C22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 ||
C23 | 商务办公用地 |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 ||
C24 | 服务业用地 |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 ||
C25 | 旅馆业用地 |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C26 | 市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 ||
C3 | 文化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 ||
C31 | 新闻出版用地 |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 ||
C35 | 影剧院用地 |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 ||
C36 | 文娱用地 |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 ||
C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 ||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C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 ||
C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 ||
C53 |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C6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C6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C63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 ||
C64 | 特殊学校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C65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
C8 | 其它公共设施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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