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地 分 类 表
类型
基 本 分 类
参 照 分 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 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3、 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餐厅、茶馆、酒吧、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 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商 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C23C24
C25C26T23S31
宅用地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R、C1、C3、C4、C5、C6、C7、C8、T1(铁路站场用地)、S32D、U
矿仓储用地
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砂场、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M、W、T1(铁路线路用地)、T2、T3、T4、T5、G、E2、E3、E4、E5、E7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1.1

企业性质分类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