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规范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以下简称京外调干)及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以下简称解决夫妻分居)有关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在京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员工,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调京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2. 工作原则
2.1. 京内紧缺原则。各单位选调人员应首先从京内单位考虑,确属京内难以调剂的,再从京外选调。从京外选调综合管理类人员从严控制。
2.2. 工作急需原则。办理京外调干员工应为满足各单位紧缺或工作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
2.3. 员额控制原则。办理京外调干员工数量按人社部批复指标统筹下达给各单位,严格控制在各单位编制定员内。
2.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京外调干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办理过程规范有序,人员信息分级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进出京最新规定3. 职责分工
3.1. 人事部是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联系人社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统筹在京单位人才配置,复审各单位报送个人申报材料,组织集团公司层面公示,对各单位调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2. 各单位按照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和执行人才选调计划,汇总拟办理人员情况,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组织单位层面公示,配合人事部做好调配工作检查。
4. 申报范围
4.1. 各单位已聘岗的非京籍员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京外调干。
4.2. 配偶户籍不在京、并在京工作的京籍员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夫妻分居解决配偶北京户籍。配偶在京工作自行解决。
5. 申报条件
5.1. 基本条件。
5.1.1. 思想政治素质好,忠诚石化事业,勤奋敬业、敢于担当,工作积极主动、业绩良好。
5.1.2.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无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不良记录。
5.2. 京外调干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办理京外调干:
5.2.1. 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5.2.2.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2.3.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少数业绩突出、表现优秀或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放宽至50岁。
5.3. 解决夫妻分居条件。
5.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8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
5.3.2. 结婚时间一般应满2年。
6. 指标分配
6.1. 京外调干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实行指标管理。指标分配综合考虑符合条件待解决员工数量、已解决员工数量及员工到京时间等因素,总体兼顾单位间平衡。
6.2. 指标分配时,按照以下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优先考虑并重点倾斜。
6.2.1. 突出发展战略和重点业务,向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承担集团公司重点项目或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倾斜。
6.2.2. 突出高层次人才引进,向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人才较多的单位倾斜。
6.2.3. 突出激励骨干和稳定队伍,向劳动生产率高、干事创业氛围浓、骨干人才作用发挥好的单位倾斜。
6.3. 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列入集团公司重点人才库的高层人才,以及集团公司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开辟“绿通道”,单列指标直接办理。
7. 工作程序
7.1. 人事部定期对各单位拟办理从京外调配人员进行统计,更新人员信息。
7.2. 根据人社部批复指标数量,人事部提出指标分配意见报党组领导审批后,下达给各有关单位。
7.3. 各单位根据人事部下达指标,集体研究确定办理人选报人事部审核。
7.4. 根据人事部反馈意见,各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个人准备申报材料,按照“经办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三级审核程序审核材料。各单位通过张贴公告、内部网络等方式对拟办理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报人事部。
7.5. 人事部对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二次公示,公示无问题的报人社部。
7.6. 人社部批复同意后,各单位组织个人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8. 监督检查
8.1. 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检查由人事部牵头组织,各单位协助实施,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8.2.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指标使用是否经过集体研究、申报人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各单位公示情况、办理人员调京后工作情况等。
8.3. 对办理过程中出现审核不严的单位,责令及时整改,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暂停调配工作2年。
8.4. 对个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办理资格,不再接受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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