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2013〕7号
进出京最新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算定额>的规定》
 
 
附件
 
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
(一)20137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7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一)定额综合单价
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
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1.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
2.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二次搬运费是指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3)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
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按预算定额损耗率执行。
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
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应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预算单价的确定
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