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XXX—2016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
安全管理规范
(报批稿)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4)
4储罐的设计、建设 (4)
5储罐的管理 (5)
6储罐的检查、检验 (6)
7储罐的清洗 (6)
8储罐的检修 (7)
9储罐的停用、报废与拆除 (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文林、马玉国、付林、何虎啸。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以下简称储罐)的设计、建设、管理、检查、检验、清洗、检修、停用、报废与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常压钢制储罐,包括立式圆筒型储罐、地上卧罐、高台架上储罐以及地下、半地下储罐等。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冷冻式低温储罐、移动式储罐、缓冲罐、中间罐等。进出京最新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28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393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1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T3047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DB11/833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
DB11/384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DB11/754石油储罐机械化清洗施工安全规范
京安监发〔2012〕4号《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施处置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常压储罐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正压力低于0.1MPa、真空度高于0.02MPa的独立于生产工艺系统外的钢制储罐。
4储罐的设计、建设
4.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项目的储罐或储罐区,安全设施应与储罐或储罐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28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安监发〔2015〕91号)的要求执行。
4.2储罐设计应选择具有石油化工或医药行业乙级或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对于储存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或储罐区应选用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确认。
加油站的地下储罐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设计,应采用具有测量液位的监测仪表,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采用单层罐应设置防渗罐池,罐池观测井设置在线渗漏检测、报警设施。双层罐宜设置防渗灌池,双层罐应设置在线渗漏检测、报警设施。工艺管线应采用双层管道,且应设置在线渗漏检测、报警设施。
4.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或罐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或罐区应配备完善的温度、液位指示、报警系统及相应的安全辅助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4.4高度超过15m或单罐容积>2000m3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无该系统的现有储罐应增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