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 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危大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选定技术服务单位,授权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危大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平台”)。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在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中承诺已具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本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允许承揽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大工程作为风险源列入《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指南》,结合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中选取本工程项目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指南》采取管控措施。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进出京最新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附件4),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