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3〕53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促进材料的合理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请贯彻执行。各单位可参照本工作导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工作导则要求。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59958943)。
附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进出京最新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制
   
1.总则
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其中: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修工
程的,应至少派驻2名(含)以上;承接轨道交通工程的,每个项目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