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9.09.06 |
施行日期 | 2019.09.06 |
文号 | 京银保监发〔2019〕289号 |
主题类别 | 银行业监督管理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进出京最新规定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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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19〕289号
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
一、相关问题
根据我局调研及监管排查情况,目前辖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产品设计不合规
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二)风险计量不准确
对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个别银行在运营管理中存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不适当、资本计提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原银监会2011年第1号令)、《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原银监会2012年第1号令)以及《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原银监会2015年第1号令)等监管规制要求,导致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关键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偏差,造成合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
(三)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第6号令)发布以来,尽管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基本已停售结构性存款,但部分银行仍存在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匹配的问题。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部分银行虽然具备相应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但在制度规范、人员配备、系统支撑、定价能力、风险管理等仍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发售结构性存款产品,潜在的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四)宣传销售不规范
部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销售文本不严谨,未介绍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对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部分银行营销人员在产品宣传推介过程中片面强调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使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挂钩衍生产品的交易实质和交易风险认识不到位。个别银行未严格执行非机构存款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营业场所产品销售“双录”等要求。宣传销售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强化了存款人对于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兑”预期。
二、监管要求
(一)把好产品设计关口,杜绝“假结构”问题
各行应严把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审查关,及时停售存在设计不合规或“假结构”问题的产品,确保结构性存款真实嵌入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部分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并使存款人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二)完善业务风险计量,落实审慎监管规制要求
各行应严格遵守衍生产品交易、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监管规制要求,科学划分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类型,合规计提相关风险资本,确保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各类监管指标计算准确。
(三)强化衍生交易风险管理,控制业务总量增速
各行应确保所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性质与本行衍生交易资格相匹配,审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建立和完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和计量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各环节操作风险,并对结构性存款中的衍生产品交易份额进行风险隔离。应合理把控本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总量和增速,确保业务体量与本行衍生交易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四)规范宣传销售行为,普及理性投资观念
各行应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及附件的相关规定,合规开展结构性存款类产品宣传销售。应结合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真实交易结构进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风险评级,加强结构性存款购买者的适当性管理。应严格执行“双录”等要求,向结构
性存款购买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与真实交易不相符的最低收益,不得误导存款人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
各行应高度重视本通知中所列举问题,对照梳理自查本行存量业务,并将自查结果、整改方案及时间表在10月10日之前报送我局,同时确保本行新发生结构性存款业务合规有序开展。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019年9月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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