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教育〔2016〕3001号附件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高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以充分激发和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紧扣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突出绩效。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与应用相结合,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坚持规范管理。财政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财政科研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既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又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高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总体投向,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整体要求,负责批复年度科研经费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高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立项、预算编制、部门决算编报工作;负责对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推动结果应用。
第六条 高等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高等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进出京最新规定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审核项目决算。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以事前直接补助为主,经与市财政局、高校主管部门商定后,也可采取事后补助、引导民间资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金、基金等方式。
第九条 高等学校申报的财政科研类项目是经高校主管部门立项评审或备案的项目。高等学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建立校内财政科研类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北京市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财政科研类项目立项应突出结果导向,明确研究目标。高等学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关键任务、重要政策及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等要求。
(二)符合本单位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需要;
(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地研究和论证;
(四)绩效目标符合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以及目标时效性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按照市财政有关项目预算的要求申报。在编制预算时,可以只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市财政局、高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