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4.05.24 |
施行日期 | 2004.05.24 |
文号 | 京国资党发[2004]10号 |
主题类别 | 机关工作 |
效力等级 | 进出京最新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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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党发〔2004〕10号)
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市国资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制定或修改完善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2004年5月24日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央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市国资委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依据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市国资委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党员、领导人员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学习,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三)负责建立健全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建立
和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四)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使用企业领导人员和机关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市国资委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市国资委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本人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市国资委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进行责任分工,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主体到位。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与企业领导人员、机关领导干部的任用考察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应进行专门考核;考核要采取组织考察、企业领导人员和机关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全面评价和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和机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市国资委机关、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底要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各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列入市国资委党委年度工作总结。各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领导
班子通报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国资委机关、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国资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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