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文件
京联发〔2009〕33号
各学院、北苑校区,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 京 联 合 大 学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一)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标准:
1.非外语或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
2.外语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和对英语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和残疾人学生等),其授予学位外语标准由学院设定后,报校教务处批准备案。
3.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在英语国家接受学历学位教育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规定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其大学英语成绩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标准。
第四条进出京最新规定 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因考试作弊等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学生,从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至毕业时无再次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诚信行为,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不含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二)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须提供成绩单和录取单位证明或录取通知)。
第五条 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通过进修课程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生遗失、损坏学位证书,学校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 授予 规定 印发 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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