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56—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
Part 56: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2018–09–29发布2019–01–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评定内容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1)
3.2 场所环境 (1)
3.3 生产设备设施 (2)
3.4 特种设备 (3)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
3.6 用电 (5)
3.7 消防 (5)
3.8 危险化学品 (5)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5)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5)
进出京最新规定3.12 医疗废物 (5)
4 评定细则 (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2)
附录E (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6)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0)
附录G (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4)
附录H (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2)
附录I (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5)
附录J (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8)
附录K (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9)
附录L (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1)
附录M (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2)
前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5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昱姝、代宝乾、张蓓、徐亚博、王培怡、王开斌、况海涛、刘忠良、黄高平、宋冰雪、姚卫华、葛悦、汪彤、吕良海、张晋、周扬凡、白光、邓兵兵。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注:本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不包括医疗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751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QX/T 109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 436  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
WS 437  医院供热系统运行管理
DB11/ 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 24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应按《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的规定,对氧舱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年度检查和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档案。
3.2 场所环境
3.2.1 院区布置
DB11/T 1322.56—2018
3.2.1.1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2.1.2 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总平面布置图。
3.2.1.3 院区内应有机动车行车限速5 km和禁止鸣笛的标志,进出大门处应设车辆减速装置。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室外反光镜。
3.2.1.4 院区内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宜分离,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标识线。
3.2.1.5 消防车道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2.2 建筑结构
3.2.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应使用彩钢板。既有建筑不应使用低于A类燃烧性能的彩钢板。
3.2.2.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和GB 51039的规定。
3.2.2.3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2.3 药品库房
3.2.3.1 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3.2.3.2 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3.2.3.3 药品库房内不应进行制剂操作。
3.2.3.4 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不应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3.2.3.5 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防止自燃的措施,必要时加装视频监控装置。
3.2.3.6 药品库房内堆放药品应符合GA 1131的规定。
3.2.4 实验室
3.2.
4.1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实行定置管理,摆放整齐、平稳,不应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3.2.
4.2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和耐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
3.2.
4.3 应按实验类型配备具有相应耐磨损、耐腐蚀、耐燃烧、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的操作台面。
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2.
4.4 生物实验室设施和设备应符合GB 19489的规定。
3.2.
4.5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类型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需要时,房间的入口处应有警示和进入限制。
3.2.5 建(构)筑物防雷
应按GB 50057的规定设置建筑物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年检测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半年检测1次,检测应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
3.3.1.2 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设备设施附近悬挂操作规程。
3.3.1.3 应在磁共振、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超声诊断等设备机房外显著位置张贴安全告知。
3.3.1.4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