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19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海玲郑明岳王蕾
【审理法官】白海玲郑明岳王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国贤;张书红;谢钦友
【当事人】曾国贤张书红谢钦友
【当事人-个人】曾国贤张书红谢钦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国贤
【被告】张书红;谢钦友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王祖贤私生女本案按上诉人曾国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3:29:12
曾国贤、张书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9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国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钦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国贤因与被上诉人张书红、谢钦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国贤经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
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曾国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白海玲
审 判 员 郑明岳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郑守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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