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云会、黄正坤、黄敏等与王艳会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66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瑄卢俊辉王小红 
【审理法官】王瑄卢俊辉王小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王艳会 
【当事人】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王艳会 
【当事人-个人】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王艳会 
【代理律师/律所】覃政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贾方玉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李芝荣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邝晓晴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覃政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贾方玉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李芝荣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邝晓晴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覃政华贾方玉李芝荣邝晓晴 
【代理律所】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正坤;黄敏;黄玉蝶 
【被告】王艳会 
本院观点】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二审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请求王艳会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二审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死者黄河事发当日13点50分离开午休地点前往车间上班,14时许被发现在抛光车间内倒地,黄河当时虽尚未换好工衣,但距离其本人抛光工位仅2米,黄河应已进入工作准备状态,可以认定黄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黄河在送医院抢救
后一小时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  王艳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中山市家美五金灯饰厂已办理了工商登记,王艳会用工行为属于非法用工。关于黄河家属可否获得非法用工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本院分析如下:1.黄河死亡未被认定工伤主要原因是王艳会经营的中山市家美五金灯饰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资格,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是据此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而没有对黄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事实作出了否定性评价。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只要黄河死亡这一事实满足认定工伤的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为工伤的情形,其实质是法律拟制事故,《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虽仅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死亡职工近亲属可获得一次性赔偿,但此处“事故”应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拟制事故情形,一审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否定黄河死亡不属于
事故依据不充分。4.黄河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为工伤的情形,若中山市家美五金灯饰厂合法登记且不为黄河参加社保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现如中山市家美五金灯饰厂因未合法登记经营导致投资人无须承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亦无需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即王艳会不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法行为而减轻其赔偿责任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亦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请求王艳会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王艳会应向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85020元(39251元×20倍)、丧葬补助费392510元(39251元×10倍),共1177530元。因本院认定王艳会需向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支付非法用工工亡待遇,一审判令王艳会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没有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  二、王艳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一次性赔偿金
785020元及丧葬补助费392510元,共1177530元。  三、驳回王艳会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王艳会已预交),由王艳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已预交),由王艳会负担。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王艳会应在履行本案判决时一并向对方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23:54 
谢云会、黄正坤、黄敏等与王艳会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6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正坤。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黄某的母亲)。
     五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政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玉,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荣,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wangyan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晓晴,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因与被上诉人王艳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艳会支付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金785020元及丧葬补助金等赔偿金392510元,共计1177530元。事实与理由:一、《工伤保险条例》就员工突发死亡事故认定有明文规定,黄河的突发死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一审法院否定黄河的突发死亡事故为工亡与《劳动法》立法精神向违背,也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和裁决相冲突。黄河入职于王艳会经营的工厂,受该工厂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但是因为王艳会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导致黄河因王艳会的违法行为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待遇。二、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本案事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均显示黄河的死亡事故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既然“视同工伤的规定”,在此“突发疾病”的含义应包括各类疾病(包括自然疾病),也不应要求与工作有关联的职业病,一审法院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来否定黄河的突发死亡事故是工亡的实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三、
虽然王艳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导致黄河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可知,王艳会需向黄河的近亲属给付一次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应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即王艳会应支付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金785020元及丧葬补助金等赔偿金392510元,共计1177530元。四、关于是否属于非法用工的问题,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中以及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均证明王艳会以中山市横栏镇家美五金灯饰加工厂的名义招收黄河工作,且有厂房、车间、生产工具和员工等,符合用人单位的一切实质要件,且在2019年9月已申请工商登记,但因王艳会故意未最终申请工商登记,中山市横栏镇家美五金灯饰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为非法用工单位。王艳会的行为不仅应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对谢某、黄正坤、黄敏、黄玉蝶、黄某进行赔偿。否则,王艳会则因自己的违法行为逃避法律责任,与《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就是为了将这种不进行工商登记又招用工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的管理范围,防止恶意规避的行为。五、黄河的死亡属于伤亡事故,同时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
开始生效,该条款的立法初衷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工伤之例外情形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是根据实际变化增加的条款。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由原国家标准局于1986年颁布,不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仅适用于工伤事故的统计工作,属于统计学范畴,不能作为是否认定工伤的依据和标准。认定工伤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不论是从法律位阶还是从新法优先旧法上,都不应适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而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立法之初没有考虑到职工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的情形,所以《工伤保险条例》才将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等例外情形视同工伤。一审法院机械适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为适用法律错误。即使适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黄河的死亡也应列入关于事故类别第20类中的其他伤害。同时,不能将“伤亡事故”机械理解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事故分类中前19类事故,正是因为前19类事故无法穷尽现实中的列举,才有第20类的其他伤害。黄河的死亡应列入赔偿的“伤亡事故”中。六、黄河本来是工伤,却因王艳会不办理工商登记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若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造成了事实的不公平,王艳会也因过错得利,与法律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