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天镇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晋02民终17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明柱王艳宏赵学姑
【审理法官】梁明柱王艳宏赵学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田某;天镇县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田某天镇县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个人】田某
【当事人-公司】天镇县交通运输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天镇县交通运输局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wangyan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2年2月29日诉争双方所签《关于对养路工田某给予离岗生活补贴的决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具有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一审法院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2民初3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0:41:52
田某与天镇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17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某,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镇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天镇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2民初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2月29日诉争双方所签《关于对养路工田某给予离岗生活补贴的决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具有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一审法院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2民初3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梁明柱
审判员 王艳宏
审判员 赵学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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