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明、许淑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芳李铭顺【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2)冀10民终4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洪明张建民王海英
【审理法官】张洪明张建民王海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凤明;许淑云
【当事人】李凤明许淑云
【当事人-个人】李凤明许淑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凤明
【被告】许淑云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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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其提
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07:2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凤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李凤明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凤明上诉称:本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被上诉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上诉人借款30000元,上诉人于当日通过网银渠道将借款转入农行许淑云名下账户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诉人因资金紧张多次向被上诉人催要借款,被上诉人至今未偿还。上诉人作为债权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债务人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次,根据民诉法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廊坊市广阳区,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凤明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 上诉人李凤明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凤明、许淑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民终4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淑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凤明因与被上诉人许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
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凤明上诉称:本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被上诉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上诉人借款30000元,上诉人于当日通过网银渠道将借款转入农行许淑云名下账户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诉人因资金紧张多次向被上诉人催要借款,被上诉人至今未偿还。上诉人作为债权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债务人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次,根据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廊坊市广阳区,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凤明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
上诉人李凤明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凤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李凤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其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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