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伟、韩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8
【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22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兴利王阳李尚霖
【审理法官】郭兴利王阳李尚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平伟;韩庆丰;徐宏军;马丽
【当事人】刘平伟韩庆丰徐宏军马丽
【当事人-个人】刘平伟韩庆丰徐宏军马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平伟
【被告】韩庆丰;徐宏军;马丽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平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8日,向
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平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范文芳李铭顺【裁判结果】准许刘平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上诉人刘平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5:56
刘平伟、韩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22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庆丰。
原审被告:徐宏军。
原审被告:马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平伟因与被上诉人韩庆丰、原审被告徐宏军、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4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平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平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平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上诉人刘平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兴利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李尚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法官助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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