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珍、冯兴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文芳李铭顺【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11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承茂)
【审理法官】(郑承茂)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会珍;冯兴璋;代书慧;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会珍冯兴璋代书慧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会珍冯兴璋代书慧
【当事人-公司】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会珍
【被告】冯兴璋;代书慧;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会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会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李会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6:34:14
李会珍、冯兴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11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陈梅芳,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兴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书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社1号6楼。
法定代表人:冯兴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会珍与被上诉人冯兴璋、代书慧、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林镜桂调解,李会珍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会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会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李会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郑承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斌)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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