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拼敏、黄文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3 
【案件字号】范文芳李铭顺(2021)粤18民终1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文雄曾文东禹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拼敏;黄文典;黄文力 
【当事人】范拼敏黄文典黄文力 
【当事人-个人】范拼敏黄文典黄文力 
【代理律师/律所】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佐鹏 
【代理律所】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范拼敏 
【被告】黄文典;黄文力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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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8 02:18:23 
范拼敏、黄文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8民终13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拼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祥,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力。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拼敏因与被上诉人黄文典、黄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9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范拼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黄文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黄文典与黄文力是同胞亲兄弟,涉案80万元借条是两人合谋串通制造的虚假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虽为民间借贷,实际上是黄文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2、黄文力财力雄厚,其可以一次性支付房款200万元,根本无需借款买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文典、黄文力均未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黄文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文典返还欠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范拼敏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78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黄文典的其他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735元,由黄文力、范拼敏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上诉认为黄文力向黄文典借款800000元不属于黄文力与范拼敏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借款发生在黄文力与范拼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金额巨大,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支出,但根据黄文典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黄文力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足以证明该借款中的780000元用于以范拼敏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审法院认定该780000元为黄文力、范拼敏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
同偿还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由上诉人范拼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汤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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