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权、冯小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07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7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舒舒
【审理法官】陈舒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瑞权;冯小媚;任敬强
【当事人】杨瑞权冯小媚任敬强
【当事人-个人】杨瑞权冯小媚任敬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瑞权;冯小媚
【被告】任敬强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是任敬强是否是债权人;二是涉案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冯小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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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此外,经审查,对于一审查明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本案当事人的款项往来情况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是任敬强是否是债权人;二是涉案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冯小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一、任敬强是否是债权人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虽然任敬强在与冯小媚的聊天记录中反复提到涉案款项系由他人出借,且任敬强在本案《借据》和《借条》上仅以担保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签名,但是涉案借款均是由任敬强的账户出借,还款也是由任敬强收取。在任敬强与杨瑞权和冯小媚交易的过程中,袁伟辉本人从未出现过,也未与杨瑞权和冯小媚发生过任何联系,更未与杨瑞权和冯小媚就涉案借款签署过任何合同或字据。关于袁伟辉的描述仅出现在任敬强的单方陈述中,由始至终袁伟辉也未向杨瑞权、冯小媚主张过还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任敬强是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其依法享有债权,有权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杨瑞权、冯小媚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二、涉案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涉案债务发生在杨瑞权和冯小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冯小媚也曾以借款人的身份在2017年6月19日及2018年1月19日的《借据》上签名。此后,冯小媚也实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原本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三、冯小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冯小媚主张其无需对
涉案尚欠的11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任敬强、杨瑞权和其已经达成合意,尚欠的11万元借款由杨瑞权独自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冯小媚提供了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为证。在该借条中,借款人仅有杨瑞权一人,任敬强作为见证人签名。根据冯小媚在一审判决后提交的三份证据,综合双方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借条、借据,本院认为冯小媚无需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如前所述,本案借款实际由任敬强出借,与袁伟辉无关,任敬强是涉案借款的真正债权人。因此,任敬强在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上签名,应视为其认可余下借款11万元仅由杨瑞权一人偿还,且对《借条》中所述“所有利息和本金与冯小媚无关”不持异议。 第二,任敬强辩称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仅是配合杨瑞权向冯小媚取回两套宅基地住房,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亦与本案无关。冯小媚则称,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一式两份,任敬强亦持有一张,但任敬强一直借口不退回旧借条;该《借条》是三方合意后出具,出具前提是冯小媚同意将两套房子分给杨瑞权,由杨瑞权收租还债,且在此过程中,任敬强始终称债主是袁伟辉。杨瑞权对冯小媚的上述陈述予以认可。从任敬强和冯小媚2021年2月和3月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冯小媚曾提到重新签张新借条的同时拿回旧借条作废,而任敬强反复表示出借11万的人做心脏支架手术在广州住院,自己拿不到旧借条。该聊天记录显然与冯小媚所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冯小媚所述予以采信。 第
三,任敬强又辩称,在其与冯小媚2021年3月25日的聊天中所提到要作废的借条是指2017年6月19日金额为16万元的《借据》,而非冯小媚所述2018年1月19日金额为13万元的《借据》,因此,其有权依据该13万元的《借据》向冯小媚主张还款。但是,2017年6月19日金额为16万元的《借据》已因冯小媚清偿了3万元而被2018年1月19日金额为13万元的《借据》所取代。如果到了2021年3月双方还就作废2017年6月19日金额为16万元的《借据》进行协商,显然不合常理。在冯小媚于2019年又清偿了2万元本金后,双方协商出具的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金额为11万元,从数额变化来看,显然要作废的应当是2018年1月19日金额为13万元的《借据》。 第四,杨瑞权与冯小媚已经于2018年9月21日离婚。其与冯小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和分歧。在此情况下,杨瑞权亦认可冯小媚所述,确认尚欠的11万元债务已经由三方协商后确定由自己一人承担。杨瑞权此举显然加重了自己的债务负担,也使得冯小媚所述更为可信。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任敬强已经与杨瑞权、冯小媚协商达成一致,免除了冯小媚关于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此系任敬强和杨瑞权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任敬强持各方已协议作废的2018年1月19日金额为13万元的《借据》主张权利,有违诚信原则,其要求冯小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一审
法院判决杨瑞权所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符合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的约定和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杨瑞权对自己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也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瑞权、冯小媚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一审判决后出现了新证据,本院依据新证据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188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188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任敬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杨瑞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上诉人任敬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范文芳李铭顺【更新时间】2022-09-25 12:33: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关于任敬强是否为适格的债权人的问题。任敬强依
据杨瑞权、冯小媚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的《借据》以及《客户回单》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冯小媚对任敬强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认为任敬强是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案外人袁伟辉才是债权人,提交了杨瑞权、冯小媚于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以及杨瑞权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为证。首先,任敬强所持有的2018年1月19日《借据》债权人处虽然为空白,但任敬强持有《借据》以及相应《客户回单》的原件,一般而言,其作为债权凭证以及相应转账凭证的持有人,应推定其为借款的债权人;其次,借款以后,均是冯小媚直接向任敬强还款,而非向案外人袁伟辉还款;再次,杨瑞权、冯小媚于2018年9月21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4条约定“欠任敬强借款13万元利息及本金由杨瑞权还”,亦可印证任敬强为本案借款的债权人;最后,冯小媚提交的2017年6月19日《借据》连带责任担保人处虽有任敬强的签名,但任敬强解释当时出借16万元的时候,其本人是做担保人,后来袁伟辉不肯出借,后实际上是由其出借了该款,任敬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冯小媚提交的2021年3月25日《借条》载明向袁伟辉借款现金11万元,任敬强亦在《借条》见证人处签名,但冯小媚没有提交相应的转账凭证、袁伟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仅凭上述《借据》和《借条》不足以否定任敬强的债权人资格。综合上述事实和因素,一审法院综合判断任敬强是本案借款的债权人。
冯小媚对任敬强债权人资格提出的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杨瑞权、冯小媚尚欠任敬强借款的具体金额问题。任敬强主张于2017年6月19日出借16万元给杨瑞权、冯小媚之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结合任敬强、杨瑞权、冯小媚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借款发生后,冯小媚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以转账、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每月均向任敬强支付4000元;冯小媚于2018年1月19日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后,从2018年1月21日开始至2019年1月8日期间每月均向任敬强支付3250元;冯小媚于2019年2月23日还款2万元以后,在2019年3月、4月期间均每月向任敬强支付2750元,冯小媚在2019年7月、8月、9月期间,每月均向任敬强支付2200元,这些还款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可以证明借贷双方在借贷之时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5%,双方在2019年7月将月息变更为月息2%,冯小媚支付借款利息到2019年10月18日止,从2019年10月19日开始未支付利息。因此,杨瑞权、冯小媚尚欠任敬强借款本金11万元,并从2019年10月19日开始未支付借款利息。冯小媚于2019年10月3日、10月4日分别支付了2000元、1400元给任敬强,任敬强主张该两笔款项归还的是其他款项,有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冯小媚于2020年1月24日、2021年4月1日分别支付3000元给任敬强,合计6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归还的是借款本金还是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先归还借款利息
后归还借款本金的顺序抵偿,该6000元应当认定归还的是借款利息。任敬强主张冯小媚于2021年4月1日支付的3000元是归还其代还的信用卡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3.关于冯小媚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债务产生于杨瑞权、冯小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杨瑞权、冯小媚均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因此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杨瑞权、冯小媚连带清偿。冯小媚主张其与杨瑞权于2018年9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杨瑞权承担,其不应承担本案债务,但该约定属于杨瑞权、冯小媚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杨瑞权、冯小媚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外部的任敬强,故其上述主张毫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冯小媚还主张其与杨瑞权及任敬强于2021年3月25日约定其将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屋的两间房屋转给杨瑞权,本案的债务由杨瑞权承担,任敬强当时也同意本案债务由杨瑞权承担,以后只向杨瑞权催款,并且在聊天记录中答应将2018年1月19日《借条》交回给其,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聊天记录为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上述主张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任敬强诉请杨瑞权、冯小媚连带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有任敬强提交的借据、客户回单、(任敬强与冯小媚)语音(光盘)、任敬强与冯小媚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任敬强主
张从2019年9月1日开始计付利息,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调整为从2019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并从利息总额中扣除冯小媚已经支付的利息6000元。冯小媚对任敬强债权人资格所提出的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冯小媚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其已经清偿本案债务的抗辩意见无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冯小媚认为应由杨瑞权承担本案债务,其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的抗辩意见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杨瑞权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瑞权、冯小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冯小媚无需承担清偿责任;2.依法判决任敬强行为并承担冯小媚的损失;3.一、二审受理费由任敬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债权人是任敬强,不符合实际情形。杨瑞权、冯小媚补交的证据聊天记录中任敬强一直表明债权人是(那人)袁伟辉,一再说袁伟辉因病手术住院在广州短时间内没法出院,任敬强称已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同意委托由任敬强负责处理该债务任意事项。杨瑞权、冯小媚与任敬强经过友好协商于2021年3月25日重新签订借条确定剩下债务由杨瑞权承担,冯小媚分房屋两间给杨瑞权让其稳定收租偿还债务并且无需再偿还涉案债务,任敬强代表债权人同意不得再向冯小媚追讨,任敬强也同意该方案并在借条上签名见证。任敬强告知旧借条待债权人袁伟辉出院再退还旧借条。签订借条后几天因杨瑞
权因犯事坐牢,任敬强怕杨瑞权没能力偿还,故不退还13万旧借条给冯小媚,还起诉连带承担债务,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二、2017年6月杨瑞权借涉案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16年4月杨瑞权由于帮好友在广东华兴银行贷款20万借给身边好友,后好友没有按约偿还,每月偿还银行压力较大导致2017年6月杨瑞权叫任敬强帮忙问袁伟辉借款来偿还银行。虽然杨瑞权、冯小媚是夫妻关系,但冯小媚没有参与借款,只是任敬强要求冯小媚在借条上签名才肯借,冯小媚当时也是体谅杨瑞权,怕银行追债影响工作才签名的。无论债权人是谁,至今杨瑞权都愿意承担偿还该笔债务,冯小媚不应再偿还涉案债务。三、2017年杨瑞权借了涉案债务后,由于任敬强是朋友又担保,每月冯小媚都贷款偿还债务,没有拖欠过。而杨瑞权在城管部门做合同工每月工资2300元,不理家里生计,也没还过涉案债务。2018年9月杨瑞权、冯小媚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时杨瑞权愿意承担其债务,冯小媚没有法律意识以为离婚协议上写明就可以分清债务。当时有告知任敬强离婚债务的事,也说明让杨瑞权承担偿还。由于杨瑞权没有责任心,离婚后任敬强每次冯小媚帮忙催促杨瑞权还,冯小媚都尽力借贷偿还,每月要还一万多的债。从借款至今都是冯小媚在还,为此搞得负债累累。2020年杨瑞权想争村里房子不停骚扰、经常殴打冯小媚,搞得生活过不下去。由于经济困难,冯小媚也跟任敬强沟通过,原打算待村里征收后再还此债务,经多次骚扰后才叫任敬强
跟债权人沟通以后的债务由杨瑞权偿还,冯小媚分两间房屋给杨瑞权,决定重新写借条,冯小媚没有法律意识以为重写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不再签名就可以了。当时任敬强一直都说钱是其向袁伟辉借。后因杨瑞权坐牢,任敬强两次去冯小媚工作档口闹,怕没人还涉案债务,不退还本来要退还13万旧借条,还拿去起诉。这几年来冯小媚共还15万多给任敬强。2021年3月25日的借条就是本案债务,任敬强不应隐瞒欺骗债务人,签了协议、房子也分给杨瑞权,冯小媚没有义务连带偿还涉案债务。2021年3月25日新借条写着袁伟辉是债权人,相当于杨瑞权又欠多一笔债务,而任敬强又拿旧借条起诉杨瑞权、冯小媚,说其是债权人,这明确是。一审判决冯小媚还要偿还债务也是任敬强导致的,请二审法院判决任敬强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四、原本冯小媚想撤回离婚协议,一审法官开庭时说该证据跟本案无关,只是家庭内部财产分割对外无效,才没有撤回,但一审法官又拿离婚财产分割来判定任敬强是债权人。离婚时这样写是因为当时任敬强没有明确债务人,一直都说其同村兄弟借出的,这笔债是由其借回来的所以就写其名字。平常还钱是支付给担保人任敬强,由其代表杨瑞权、冯小媚还给债权人,这不代表任敬钱是债权人。五、当时冯小媚以为签订新借条旧借条就无效,冯小媚已偿还15万多,剩下的债务无论谁是债权人都不应再让冯小媚承担。四、新借条产生,旧借条应作废,新借条跟旧借条数据是相同的,应按新借
条判决。旧借条任敬强是担保人而没有填写债权人名字,新借条其签名是见证人,提供了袁伟辉是债权人。2022年的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也一再强调债权人是袁伟辉,任敬强一直都是中介中间人,而不是涉案债主,其也说过作为涉案债务担保中间人赚取利息一分。一审以任敬强出借为由判决本案债权人是任敬强,忽略新借条又去参考新借条数据来判定本案,是不妥的。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杨瑞权、冯小媚的上诉请求。 任敬强辩称,驳回杨瑞权、冯小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首先,任敬强所持借据是作为债权人持有,应当认定是其借款,是债权人。其次,借款以后均是冯小媚直接向任敬强还款,并非向案外人袁伟辉偿还。在2018年9月21日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第四条明确写明欠任敬强借款13万利息以及本金。另外,杨瑞权、冯小媚所讲就是一笔债权,很有可能存在两处债务这个问题,首先,杨瑞权、冯小媚提供的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借条,是因为当时杨瑞权为了要求冯小媚分两套宅基地房给杨瑞权,要求任敬强作为见证人,然后拿着借条给任敬强签署的,但该借条原件是在杨瑞权身上。任敬强也是为了帮助杨瑞权,所以配合杨瑞权作为见证人签名。形成借条时,袁伟辉没有在场。杨瑞权和冯小媚不认识袁伟辉,杨瑞权只是单方出具借条,原件在其手上,袁伟辉根本不可能凭借这个借条向杨瑞权和冯小媚主张债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依法应当维持一审判
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瑞权、冯小媚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一审判决后出现了新证据,本院依据新证据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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