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7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17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珺袁国生谭健颖
【审理法官】王珺袁国生谭健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乐文;刘俊嫔
【当事人】范乐文刘俊嫔
【当事人-个人】范乐文刘俊嫔
【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晓倦
【代理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芳李铭顺【原告】范乐文
【被告】刘俊嫔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范乐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8:01:57
范乐文、刘俊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17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嫔。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乐文与被上诉人刘俊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范乐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谭健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韦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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