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仙、母世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营康玉衡李婷 
【审理法官】乔营康玉衡李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方仙;母世伟;广州市白云区立康医疗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 
【当事人】李方仙母世伟广州市白云区立康医疗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 
【当事人-个人】李方仙母世伟冯钻娣黄建宏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立康医疗门诊部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邓永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张民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周继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永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张民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周继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永佳张民智周继华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方仙;母世伟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立康医疗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 
【本院观点】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涉及医疗损害的民事诉讼常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专业性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涉及医疗损害的民事诉讼常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专业性鉴定。所谓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识别的活动,其目标在于寻求专业人士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评价。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其证明力来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案中,
审查相应的病历资料,有处方笺、输液卡、院前急救病历等,只是缺少了患方在立康门诊部的门诊病历。初诊门诊病历一般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意见和医师签名等,体现了医师根据患者对病情的陈述、所进行的各种检查、诊疗规范及自身的经验对病人进行诊断和的过程。涉案诊疗过程相对较短且不复杂,审查涉案医师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出具的《关于患者母先才诊治及抢救过程》等材料,基本反映了上述病历应该包含的内容。而本案又进行了死因鉴定,结合上述材料,本案基本具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  至于患方在一审庭审中表示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患方在庭后的代理词中亦对不申请的理由进行了解释,认为本案病历材料不全,同时又表示如法院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其亦予以配合。且即使双方均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人民法院在具备鉴定基础的情况下,亦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故,据上述,一审法院应在本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并结合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认定,以查明案件事实。鉴定过程中,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即使鉴定机构最终以病历缺失为由不予受理,法院亦应据此审查病历缺失的责任在于何方,然后确定导致本案无法进行鉴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或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7:37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案涉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提供了《房屋协议》和《贵阳市房屋搬迁安置补助协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载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冷敏、李明夫妇共同修建了房屋一栋,该房屋被贵阳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予以征收,并给予了安置和补偿,且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对案涉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加以确认,因此,应认定位于贵阳市“艳山安置点"的安置房两套,面积为240㎡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案涉被拆迁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提供了由贵阳市房屋征收局提供的《农房证明表》《房屋分割协议》《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但上述证据证明案涉被拆迁房屋于2005年6月由汪某与陈钟共同修建,而修建该房屋时,汪某为14岁,陈钟为15岁,均为未成年人,均无修建房屋的经济能力,因此,被告汪某主张案涉被拆迁房屋系其婚前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对被告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案涉安置房屋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明确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双方各自居住和使用一套,因此,因被拆迁房屋所产生的过渡费应由原、被告各领取一半。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汪某从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共领取的过渡费共计为178114.44元,应由原、被告各分割89057.22元,现上述款项已经由被告汪某领取,故被告汪某应将属于原告的部分返还给原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冷某1房屋征收过渡费共计89057.22元;二、驳回原告冷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全缓),由原告冷某1、被告汪某各负担524.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方仙、母世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立康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白云中医院承担10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共计1043604.5元;2.改判立康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白云中医院及林建育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李方仙、母世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4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仙。
     上诉人(原审原告):母世伟。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区立康医疗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人和镇蚌湖展湖街13号。
     投资人:黄建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钻娣。
范文芳李铭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宏。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鹤龙七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彬,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方仙、母世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区立康医疗门诊部(以下简称立康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广州市***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方仙、母世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立康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中医院承担10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共计1043604.5元;2.改判立康门诊部、冯钻娣、黄建宏、***中医院及林建育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