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慧敏、李凤启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19)豫17民终48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
【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
【当事人】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
【当事人-个人】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
【代理律师/律所】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杰王治国
【代理律所】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
【被告】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对李荣俊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饮酒后与李荣俊同行的张彦东、张小罗在事后均称记不清酒后是谁驾驶李荣俊的车回到住处,一审法院认定李荣俊酒后驾车载着张彦东、张小罗回到暂住地,缺乏事实根据,应予纠正。关于李荣俊死亡原因的问题。驻马店市中医院120电话记录单记载的现场处理情况显示李荣俊为(现场死亡)猝死,而在医学上,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李荣俊生前曾患有足以导致其在短时间内死亡的既有疾病或潜在疾病,结合在场人员张彦东陈述李荣俊死亡时身上有呕吐物的情况,从盖然性角度分析,李荣俊醉酒后将呕吐物吸入呼吸
道致窒息死亡或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他可能性。关于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李荣俊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合理预见大量饮酒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可能性,在饮酒期间应当相互提醒健康饮酒、劝阻过量饮酒。2019年3月28日中午,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与李荣俊共饮3斤多白酒,明显超过健康饮酒的范围,且酒量因人而异,五人根据自身酒量,自信认为李荣俊并未过量饮酒,轻信损害结果能够避免,在李荣俊回到暂住地,身旁没有家人照管的情况下,未对李荣俊进行合理照顾,导致李荣俊饮酒后猝死。因此,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对李荣俊过量饮酒及酒后未尽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荣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在聚会饮酒时,其未能对自己进行控制和约束,以致过量饮酒而猝死,其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事故责任。张彦东、张明三、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在本案中的过错相当,应各自承担4%的事故责任。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的
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根据河南省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丧葬费认定为27998.5元(55997元/年÷12个月×6个月)。2、根据河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276614.8元(13830.74元/年×20年)。上述两项损失共计304613.3元,由张彦东、张明三、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各赔偿12184.53元(304613.3元×4%)。根据张彦东、张明三、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各自的过错程度,由五人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张彦东、张明三、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每人应负担的赔偿款共计13184.53元(12184.53元+1000元)。因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对其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 二、限张彦东、张明三、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支付赔偿款13184.53元; 三、驳回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12元,由张彦东、张明三、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分别负担254元,由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负担4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10元,由张彦东、张明三、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分别负担254元,由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负担4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24: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份,李荣俊与张彦东一起在驻马店市××城区××镇一工地务工,并与其他务工人员一起在蚁蜂镇租房居住。张明三在蚁蜂镇宋冲村前包沟组居住。2019年3月28日上午,张小某某活时停电,便与张明三联系到张明三家玩。张小罗又叫上张彦东,张彦东又邀上李荣俊,由李荣俊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张彦东一起来到张明三家。期间,王占啟给张明三打电话,张明三告诉王占啟,张小罗到其家里,让王占啟到家中玩。同时,张明三和王银章联系,让王银章带几个菜去家里喝酒吃饭。中午12点左右,李荣俊和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六人在张明三家中开始吃饭饮酒,六人共喝了3斤多白酒,下午2点左右吃饭结束。饭后,李荣俊驾驶面包车载张彦东回到蚁蜂镇租房
处休息。张彦东休息一段时间后到工地干活,李荣俊继续在租房处休息。当日下午五时许,一起租房的工人李新民回到租房处,发现李荣俊仍躺在床上,感觉李荣俊状态不正常,便电话通知张彦东,张彦东回到租房处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驻马店市中医院120急救中心于18时零8分接救助电话后安排急救人员赶赴现场,经急救人员检查,确认李荣俊已死亡。驻马店市中医院120电话记录单记载的现场处理情况为:(现场死亡)猝死现场见患者面灰紫,呼吸不应,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自主呼吸消失,查床边心电图示:等电位线,宣布死亡。死亡诊断证明书记载的诊断情况为现场死亡,死亡原因为待查。魏慧敏系李荣俊的妻子,李凤启和代文兰系李荣俊的父母,李双、李岩和李振豫系李荣俊的子女。李荣俊死亡后,其所在务工工地负责人与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达成协议,同意支付赔偿款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普通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应举证证明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李荣俊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过错,即在饮酒过程中恶意劝酒、灌酒。其次是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
范文芳李铭顺全保障义务。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没有证据证明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在与李荣俊吃饭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灌酒或明知李荣俊不能饮酒而不加以劝阻或在李荣俊出现醉酒状态后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听之任之,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等情形,故不能认定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过错。饮酒后,李荣俊能驾驶车辆返回租房处休息,也说明李荣俊在饮酒后并未出现严重的醉酒表象或异常。在李荣俊驾车返回租房处休息后,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所应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结束。同时,驻马店市中医院120电话记录单记载的现场处理情况显示李荣俊为猝死。在临床医学上,××、××、××,都是引发猝死的主要原因。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荣俊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要求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2元,由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上诉请求:1、撤销原
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负担。事实和理由:1、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李荣俊饮酒期间共喝了3瓶同品牌的白酒,后又换饮一瓶其他品牌的白酒,在此期间同饮者存在劝酒行为,因此作为同饮者尤其是组织人存在主观恶意,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2、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李荣俊死亡当天喝了不少白酒,且李荣俊是在饮酒后不久即死亡,因此李荣俊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在李荣俊饮酒时,其他一起聚餐的人员应尽力劝阻,并在李荣俊醉酒后尽到相应的注意及照顾义务,但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自信的认为李荣俊并未过量饮酒,将李荣俊送回宿舍后,未对李荣俊施以适当的救助措施,致使李荣俊酒后无人看管照顾,以致死亡。因此,王银章、王占啟、张小罗、张明三、张彦东对李荣俊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李双、李岩、李振豫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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