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4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洪文潘新丽梁兴元 
【审理法官】聂洪文潘新丽梁兴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范肖芳 
【当事人-公司】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张树忠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范晓伟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张树忠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范晓伟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焕平张树忠范晓伟 
【代理律所】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范肖芳于2020年5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一审被告涉县德盛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范肖芳撤回起诉;  三、准许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元,范肖芳负担26元;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范肖芳负担52.5元;由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6:50:19 
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终14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范肖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忠,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伟,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肖芳因与上诉人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范文芳李铭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范肖芳于2020年5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一审被告涉县德盛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肖芳、涉县德盛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范肖芳撤回起诉;
     三、准许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元,范肖芳负担26元;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范肖芳负担52.5元;由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聂洪文
审 判 员 潘新丽
审 判 员 梁兴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鹏
书 记 员 蒿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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