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丽娜、康伟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姓名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83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文芳李铭顺缪明毛国强富喜胜
【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富喜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史丽娜;康伟
【当事人】史丽娜康伟
【当事人-个人】史丽娜康伟
【代理律师/律所】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远祥谷裕
【代理律所】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史丽娜
【被告】康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史丽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史丽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史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剩余327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7:32:59
史丽娜、康伟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83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丽娜因与被上诉人康伟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丽娜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丽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史丽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史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剩余327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缪 明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富喜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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