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保兴、孙烁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7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冯保兴;孙烁然
【当事人】冯保兴孙烁然
【当事人-个人】冯保兴孙烁然
【代理律师/律所】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长斌
范文芳李铭顺【代理律所】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保兴
【被告】孙烁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一般代理特别授权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保兴预交的1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6 00:04:17
冯保兴、孙烁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7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保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烁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凡。系孙烁然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保兴与被上诉人孙烁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保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斌,被上诉人孙烁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保兴预交的1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赵变英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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