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保兴、孙烁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7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冯保兴;孙烁然 
【当事人】冯保兴孙烁然 
【当事人-个人】冯保兴孙烁然 
代理律师/律所】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长斌 
范文芳李铭顺
【代理律所】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保兴 
【被告】孙烁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一般代理特别授权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保兴预交的1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6 00:04:17 
冯保兴、孙烁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7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保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烁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凡。系孙烁然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保兴与被上诉人孙烁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保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斌,被上诉人孙烁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保兴预交的1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赵变英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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