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辽07民终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野韩晓武安剑凌 
【审理法官】周野韩晓武安剑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超 
【当事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超 
【当事人-个人】王超 
姜文姜武照片
【当事人-公司】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王超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1:50:49 
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民终2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三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锦州国唐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 野
审判员 韩晓武
审判员 安剑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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