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临柜
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手册
委托贷款合同编号:
编制部门:运营管理部
编 写:
复 核: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发布日期:
0 修改记录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改文件名称及文号
2
1 基本规定
1.1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柜面操作及风险控制(在CAS子系统中处理)。业务范围包括定期结息、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等计息方式的委托贷款。 1。2 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3 分类
委托贷款按是否需要进行资金募集可分为需要募集和不需要募集两类。对于需要募集的委托贷款,可以设定募集范围和募集期限等要素。每笔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针对一人,而该笔贷款
的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
1.4 岗位职责
(1)会计主管
1)负责依据贷款管理、核算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查信贷部门转来的借款凭证和相关贷款资料。
2)负责对贷款业务临柜操作的检查和指导。
3)负责对贷款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2)柜员
1)负责依据贷款管理、核算的相关办法审查贷款业务的各项贷款资料.
2)负责办理符合审批手续的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
3)负责对贷款业务临柜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1。5 办理/操作条件(二选一)
无
1。6 基本要求
1。6.1 原则
(1)银行不承担风险原则。农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银行不垫付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2)本息分配原则.委托贷款有多个资金委托人时,系统于归还本金、利息的日终按资金委托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息分配时,委托人利息分配记至分位,分位以下多余金额汇总后记入中间业务收入专用账户。
1。6。2 基本规定
(1)委托贷款的形态。对于到期未结清的委托贷款,系统于到期日的次日日终将贷款由正常状态调整为逾期状态,但不调整核算科目。委托贷款在逾期状态下按合约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罚息。
(2)手续费
1)银行根据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比例,在资金委托和贷款发放时对资金委托人和借款人分别按出资金额和借款金额收取手续费.
2)委托贷款逾期后,系统根据建立合约时设定的加罚息银行分配比例,计算加罚息(逾期利率高出正常利率的差额部分)。
(3)应收利息管理。委托贷款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核算管理。
(4)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 地人民银行备案.
4
(5)委托贷款的受理。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 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 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6)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帐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 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
(7)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8)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9)农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帐、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10)农业银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
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