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4 
【案件字号】(2022)皖18民终6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令璋赵萍朱亚敏 
【审理法官】汪令璋赵萍朱亚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四喜;陶维敏 
【当事人】陈四喜陶维敏 
【当事人-个人】陈四喜陶维敏 
【代理律师/律所】杨斌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斌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斌颜冰凝 
【代理律所】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 
陈坤老婆是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四喜 
【被告】陶维敏 
本院观点】陈四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撤诉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四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四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均由上诉人陈四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9-24 06:32:33 
陈某、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民终6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四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维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四喜因与被上诉人陶维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四喜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陶维敏亦向本院出具同意陈四喜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四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四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均由上诉人陈四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汪令璋
审 判 员 赵 萍
审 判 员 朱亚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潮
书 记 员 章奕泓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