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坤、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35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东徽王丹张硕
【审理法官】朱东徽王丹张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坤;李健;滕州市新型农民就业服务协会;杜梅;陈本扬
【当事人】陈坤李健滕州市新型农民就业服务协会杜梅陈本扬
【当事人-个人】陈坤李健杜梅陈本扬
【当事人-公司】滕州市新型农民就业服务协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坤
【被告】李健;滕州市新型农民就业服务协会;杜梅;陈本扬
【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根据本院审理认定原告出借的借款金额为56,297.34元,故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57,000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滕州农民就业协会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系被上诉人李健通过飞龙公司的贷贷巴网络平台出借款项形成的借贷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使用网名通过平台达成借款协议。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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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李健通过飞龙公司的贷贷巴网络平台出借款项形成的借贷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使用网名通过平台达成借款协议。飞龙公司虽然在借款协议中注明系见证人,其实际起到了居间代理的作用。出借人李健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通过贷贷巴借出了六笔借款,共计56297.34元。后飞龙公司注销清算未通知李健,使李健的债权未得到申报。一审法院判决滕州市新型农民就业服务协会作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陈坤、杜梅、陈本扬就滕州市新型农民就业服务协会不能偿还部分向李健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陈坤上诉称其不认识李健,也无权审核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等主张,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在贷贷巴网络平台上形成,此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彼此都不认识,陈坤作
为飞龙公司的股东,对此种网络借贷关系的形成特点最为清楚,而且飞龙公司作为居间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有义务进行审核,故陈坤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坤老婆是谁【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3.79元,由上诉人陈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0:23: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6日,被告陈坤、杜梅、陈本扬投资入股成立了飞龙公司,被告陈坤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被告杜梅任经理,被告陈本扬任监事。后飞龙公司在网络上设立投资贷款平台贷贷巴网站(××)进行经营。之后,原告李健通过网上注册成为贷贷巴网站用户,并在该网站上进行投资理财,其在该网站用户名为:ddbali。2015年4月19日,原告在贷贷巴网站签署借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号为:20150400050;借款人:cengtao;出借人:(详见出借人名录及出借金额);还款方式:按月
还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见担保函;见证方:飞龙公司;借贷金额:150,000元;年化利率:19.2%;贷款期限:9个月;出借人ddbali出借金额26,000元。2015年6月3日,原告在贷贷巴网站签署借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号为:20150600001;借款人:独揽山;出借人:(详见出借人名录及出借金额);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见担保函;见证方:飞龙公司;借贷金额:300,000元;年化利率:20.4%;贷款期限:7个月;出借人ddbali出借金额16,500元。2015年6月5日,原告在贷贷巴网站签署借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号为:20150600007;借款人:独揽山;出借人:(详见出借人名录及出借金额);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见担保函;见证方:飞龙公司;借贷金额:300,000元;年化利率:20.4%;贷款期限:7个月;出借人ddbali出借金额432元。2015年6月6日,原告在贷贷巴网站签署借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号为:20150600016;借款人:独揽山;出借人:(详见出借人名录及出借金额);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见担保函;见证方:飞龙公司;借贷金额:300,000元;年化利率:20.4%;贷款期限:7个月;出借人ddbali出借金额2.500元。2015年8月14日,原告在贷贷巴网站签署借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号为:20150800025;借款人:叶公好龙;出借人:(详见出借人名录及出借金额);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担保方式:见担保函;见证方:飞龙公司;借贷金额:300,000元;年化利率:19.2%;贷款期限:5个月;出借人ddbali出借金额10,000元。2015年10月9日,原告在贷贷巴网站签署借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号为:20151000011;借款人:电动车;出借人:(详见出借人名录及出借金额);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见担保函;见证方:飞龙公司;借贷金额:200,000元;年化利率:19.2%;贷款期限:6个月;出借人ddbali出借金额865.34元。以上六笔借款,被告滕州农民就业协会均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原告庭审中自认飞龙公司偿还3,000元。另查明,飞龙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组织清算,公司注销。飞龙公司清算组成员为被告陈坤、杜梅、陈本扬。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担保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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