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财、姚晓佳与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4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介志庄晓燕林喆 
【审理法官】张介志庄晓燕林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继财;姚晓佳;李美娟 
【当事人】陈继财姚晓佳李美娟 
【当事人-个人】陈继财姚晓佳李美娟 
【代理律师/律所】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陈恺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陈恺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童峰陈恺 
【代理律所】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继财;姚晓佳 
【被告】李美娟 
【权责关键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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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继财、姚晓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38:04 
陈继财、姚晓佳与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晓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继财、姚晓佳因与被上诉人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继财、姚晓佳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继财、姚晓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介志
审判员 庄晓燕
审判员 林 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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