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
【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聪;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聪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聪
【当事人-公司】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伟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张景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许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伟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张景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许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伟张景伟许飞
【代理律所】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聪
【被告】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胡聪应否向基金小镇公司支付提前离职损失150000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胡聪于2017年8月9日入职基金小镇公
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胡聪手写条款显示其承诺在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服务六年;后双方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基金小镇使用公司进京(留京)指标为胡聪办理北京户口,胡聪再次承诺为基金小镇公司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从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来看,可以认定胡聪接受基金小镇公司提供的办理北京户口的特殊待遇,同时承诺在基金小镇的服务期限。上述书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胡聪服务期及基金小镇使用公司进京(留京)指标为胡聪办理北京户口的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内容,双方均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协议签订后,基金小镇依约为胡聪办理了北京户口。在案证据显示,在胡聪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其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邮件向基金小镇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申请未明确辞职原因,基金小镇公司回函表示不予批准胡聪的辞职申请;2020年6月5日,胡聪再次通过邮件向基金小镇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表达坚决离职的态度并明确离职时间,基金小镇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回函确认同意自胡聪所提日期之次日起与胡聪解除劳动关系,但表示胡聪应承担提前离职的违约责任及补偿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口所产生的损失;2020年6月21日,胡聪再次通过邮件及寄送书面通知的形式,以基金小镇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通知基金小镇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
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21日解除。从上述申请辞职的过程看,胡聪自2020年5月19日起即向用人单位表达辞职的意愿,但其在辞职申请中并未明确提出系因公司原因要求离职,在基金小镇公司同意胡聪第二次所提离职申请并提出有关违约责任及要求给付办理北京户口损失的情况下,胡聪再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系为规避履行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胡聪提前离职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无不当。根据上述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考虑企业用于解决员工户口进京指标具有一定稀缺性,企业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需要耗费一定人力、时间成本等,胡聪提前离职客观上会影响公司工作安排及部署,且用人单位招录、培训其他员工填补因胡聪离职造成的岗位空缺亦需支出一定成本,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予判令胡聪支付基金小镇公司提前离职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予确定的金额亦属适当。本院对胡聪所提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胡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本案所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聪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1:06: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9日,胡聪入职基金小镇公司。双方于2017年8月9日签订了至2023年8月8日终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至2017年10月8日;胡聪在劳动合同中手写“本人胡聪承诺在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服务六年,如不满六年离职按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乘以不满六年的剩余期限(按月计算)给予甲方补偿(即每年赔偿乙方六万元人民币)。乙方在离职时支付。如本人胡聪未支付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违约金,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停止缴纳胡聪的社会保险并拒绝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胡聪自行承担。” 2017年8月16日,胡聪与基金小镇公司签署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基金小镇公司拥有有限的进京(留京)指标,胡聪承诺为基金小镇公司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就基金小镇公司将进京(留京)指标提供给胡聪,为胡聪办理北京户口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本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包含胡聪同意为基金小镇公司签署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基金小镇公司同意自试用期满之日为胡聪办理北京户口;基金小镇公司和胡聪应共同努力,为胡聪办理北京户口,但如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基金小镇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解除;如在基金小镇公司帮助下,胡聪办
理了北京户口后,胡聪必须为基金小镇公司提供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如胡聪在基金小镇公司工作服务不满六年的,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满六年的剩余期限(按月计算)给予基金小镇公司补偿,胡聪应当在离职时支付。后基金小镇公司为胡聪办理了北京户口。 基金小镇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处罚制度的规定,载明了对员工发生的各类违纪行为或被发现有下列过错者,根据情节及造成损失的轻重程度,作出及辞退等惩处,其中列明员工未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牌,仪容仪表不整,1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胡聪在员工手册尾部书写“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2018年2月版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完全同意该手册的内容”并签名。 胡聪2020年4月23日向基金小镇公司提交户口迁移申请,在申请中载明在公司的帮助下,胡聪在2017年落户北京,户口存放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才服务中心,现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新购房产名下。 2020年5月19日,胡聪向基金小镇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载明在职期间得到了领导的指导和鼓励,生活方面得到了公司的关心和支持,现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望审批通过。基金小镇公司回复胡聪为取得北京户口,使用公司稀缺的北京户口指标,与公司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为公司至少工作服务6年,胡聪剩余服务年限为3年5个月,公司希望胡聪继续工作至服务期届满,不予批准胡聪的离职申请。 2020年6月5日,胡聪再次提交离职通知书,载明其于2020年5月19日提
出辞职,虽公司未批准,但本人离职态度坚决,现正式提出辞职,离职日期为本通知的30日后,即2020年7月5日,如公司准许,则可随时离职。基金小镇公司回复胡聪,根据胡聪的要求,自2020年7月6日起,公司与胡聪将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胡聪亲笔签署并书写的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胡聪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补偿公司招聘并办理北京户口所产生的损失,公司将在足额收到补偿费后为胡聪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载明胡聪作为法律人,不仅熟知法律,更应当理解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如认为公司关于服务期的要求不能接受,可以不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并未强迫胡聪签署,更未强迫胡聪选择入职基金小镇公司,希望胡聪遵守承诺。 2020年6月8日,基金小镇公司向胡聪出具奖惩通知单,载明胡聪上班时间未穿白衬衫、佩戴工牌及司徽(两次检查)200元(两次),并列明了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胡聪在当事人签字处写明“于法无据,本人不同意”。2020年6月8日,胡聪问是否需要现在交现金,公司回复直接从工资中扣。 2020年6月21日,胡聪再次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情形,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胡聪与基金小镇公司认可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21日
解除。 胡聪曾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房山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协议,载明胡聪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基金小镇管理委员会,约定租金由胡聪单位统一支付。双方认可如果按照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计算胡聪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则胡聪每月基本工资按照9500元计算。胡聪离职前12个月工资,每月除基本工资外,工资构成还包含有司龄工资100元、学历工资200元、职称工资100元、全勤奖100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一审判决误写为“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每月另有津贴3000元。 关于2020年6月21日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胡聪称系基金小镇公司扣除了其2020年5月工资1500元。基金小镇公司称胡聪2020年5月1日至6月21日还在公租房处居住,因公司要向管委会交房租,但2020年6月初胡聪应向公司交房租却未交,胡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了房租,其住着房子却不交钱,故公司于2020年6月支付胡聪2020年5月工资时自胡聪的工资中扣除了2020年5月房租1500元。胡聪认可2020年5月后其继续租住,亦认可2020年2月前曾现金向基金小镇公司交付月房租1500元,2020年2月后确实通过将每月房租1500元交给基金小镇公司,公司代为收取员工的房租后再将房租统一交给管委会。 基金小镇公司另提交2020年6月15日至6月19日期间的数张奖惩通知单,均载明系因胡聪上班时间未穿白衬衫、佩戴工牌及司徽(两次检查)200元(两次),并列明了违反规章
制度的具体条款。胡聪不认可,称未见过。关于2020年6月21日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胡聪称基金小镇公司对胡聪违法;且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关于处罚制度的规定是违法的,公司并无处罚权。 2020年10月27日,基金小镇公司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胡聪支付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的补偿金447146元(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8月8日);2.胡聪支付逾期支付补偿金的违约金(按照6%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至实际支付完毕全部补偿金之日止)9335元(截止到10月27日)。胡聪提出反申请,要求基金小镇公司:1.为胡聪办理档案转移至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2.支付拖欠的2020年5月工资差额1500元;3.支付拖欠的2020年6月1日至19日工资6896元。房山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30号裁决书,裁决:一、胡聪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基金小镇公司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补偿金340564.50元;二、驳回基金小镇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基金小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足胡聪2020年5月工资1500元;四、基金小镇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胡聪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五、基金小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胡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资5917.24元;六、驳回胡聪其他仲裁请求。胡聪与基金小镇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基金小镇公司当庭增加的两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对仲裁裁决的基金小镇公司为胡聪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胡聪认可仲裁裁决的2020年5月工资15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资5917.24元;基金小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仲裁裁决的支付胡聪2020年5月工资15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资5917.24元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法院对基金小镇公司当庭增加的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确认基金小镇公司支付胡聪2020年5月工资15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资5917.24元。 关于提前离职的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胡聪系提前离职。但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有争议。根据现有证据可知,胡聪在2020年6月21日前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胡聪在2020年6月21日提出的离职原因,包含了基金小镇公司扣除其2020年5月房租1500元、基金小镇公司对其进行且公司关于的规定系违法。关于扣除2020年5月房租1500元。胡聪认可基金小镇公司之前统一代为收取每月1500元的房租,亦认可2020年5月仍在公租房处居住,胡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管委会交付了2020年5月房租,故基金小镇公司自胡聪工资中扣除该1500元实质上并未侵害胡聪的权益,因此,胡聪以扣除该1500为由行使即时解除权缺乏充分依据。关于胡聪提出的基金小镇公司对其且的规定违法。本案中,基金小镇公司对胡聪的系因胡聪未按规定着装等仪表问题,的依据系员工手册。用人单位有一
定的自主管理权,胡聪在员工手册上书写的内容可以证明其同意员工手册的内容,本案中的情形应属单位行使企业自主奖惩权的合理范畴,故胡聪以违法为由行使即时解除权亦缺乏充分依据。结合胡聪之前提出离职的具体情形,法院认定胡聪离职系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胡聪与基金小镇公司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基金小镇公司为胡聪办理北京户口,办理了北京户口后,胡聪必须为基金小镇公司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并约定了提前离职胡聪应给予补偿。户籍进京指标系稀缺性资源,胡聪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六年的服务期,现提前离职,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且基金小镇公司为胡聪办理进京户口耗费其公司稀缺资源、存在成本支出,同时胡聪的辞职行为必然给基金小镇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胡聪应予赔偿。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胡聪向基金小镇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胡聪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二
、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胡聪2020年5月工资1500元;三、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胡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工资5917.24元;四、胡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提前离职损失150000元;五、驳回胡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胡聪提交手机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用以证明胡聪支付公租房租金的周期为每月10-15日左右支付当月10日至次月9日租金;提交北京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流水清单,用以证明胡聪已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财务人员支付了2020年5月份公租房租金。基金小镇公司表示无法核实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关联性,聊天中的“这个月”仅是习惯的口头表述,通过聊天内容无法证明胡聪所提证明目的,个人客户交易流水清单无法证明交纳的系2020年5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租金,亦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张健 刘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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