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波与何正、王文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张健 刘蓓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4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毕宣红罗正华程俊杰
【审理法官】毕宣红罗正华程俊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波何正王文兰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波何正王文兰
【当事人-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波
【被告】何正;王文兰;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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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41:42
赵波与何正、王文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24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正。
原审被告:王文兰。
原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56号1幢
负责人:赵波。
原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成西大街某某(城西村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抑非。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波因与被上诉人何正、原审被告王文兰、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6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波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毕宣红
审判员 罗正华
审判员 程俊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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