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阮玲玲、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0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庄敬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阮玲玲;王滨 
【当事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阮玲玲王滨 
【当事人-个人】阮玲玲王滨 
【当事人-公司】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广全上海段和律师事务所;邹盛喆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董梅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广全上海段和律师事务所邹盛喆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董梅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广全邹盛喆董梅 
【代理律所】上海段和律师事务所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阮玲玲;王滨 
本院观点】上诉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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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7:41:25 
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阮玲玲、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03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全,上海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喆,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滨。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玲玲及原审被告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袁立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8元,减半收取14679元,由上诉人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庄敬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蕾
书 记 员 姜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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