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子重、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7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20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仲)(周宗良)(胡林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洪子重;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欧 
【当事人】洪子重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欧 
【当事人-个人】洪子重陈建欧 
【当事人-公司】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源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张盛利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肖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源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张盛利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肖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佳源张盛利刘洋肖媛 
【代理律所】郑则仕去世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洪子重 
【被告】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欧 
【本院观点】围绕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讼争借款尚欠本息。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第三人自认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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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4 03:50:36 
洪子重、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民终20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子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源,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五楼74室。
     法定代表人:徐维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子重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洪子重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洪子重清偿借款本金88.5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应付利息为347476元;2020年9月25日起,以8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建欧对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1.一审法院对《还款计划书》性质认定错误,《还款计划书》是陈建欧自愿加入案涉债务并共同还款的承诺。从陈建欧所出具的书面确认、作出的承诺及其债务履行情况看,其对案涉债务显然是自愿债务加入的行为。2.一审诉讼过程中,陈建欧在洪子重的催讨下又陆续还款,截至一审判决之日,案涉欠款剩余未还本金为88.5万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103.5万元。二、一审判决认定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以10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向上诉人支付利息错误。实际上截至2018年4月1日,被上诉人未付借款本金为140万元,2018年4月1日的计息基数应为140万元,而非103.5万元。此后应视被上诉人的还款情况,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继续计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建欧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陈建欧并非案涉借款主体。1.陈建欧的还款行为系代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还款计划书》的内容及
陈建欧的还款行为并不代表陈建欧自愿加入案涉债务。2.《协议书》签订于2020年9月19日,并非签订于提前打印的落款时间2020年9月9日。该《协议书》系陈建欧受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应作为本案审理依据。洪子重在一审阶段对陈建欧名下财产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陈建欧名下银行卡及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为了解除财产保全,陈建欧与洪子重曾沟通和解事宜,洪子重承诺于协议签订后即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洪子重于2020年9月15日签收一审判决书,在明知一审未判决陈建欧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一审判决结果,使得陈建欧对案件做出错误判断,继而与其签订《协议书》。因此,该《协议书》并非陈建欧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本案审理依据。
     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洪子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洪子重借款本金1035000元;2.判令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洪子重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10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陈建欧对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5日,洪子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厦门君
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维西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0588)转入两笔款项各200000元。2014年8月28日,洪子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上述同一银行账户转入款项1000000元。同日,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洪子重出具《收据》,载明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28日分别收到洪子重提供的借款400000元、1000000元,款项均转入徐维西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0588)视同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收到借款。陈建欧于2018年5月30日向洪子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8年6月13日,陈建欧向洪子重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陈建欧承诺自2018年6月起每月向洪子重还款50000元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1300000元。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厦门君瑞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向洪子重转账还款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