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谎报案情案(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2]0876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2]087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10 
【处罚日期】2022.08.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周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29 
处罚名称
周冬雨余文乐周军谎报案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2]08767号
被处罚对象
周军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27日晚,在萧山区***街道***星月美发店内,违法行为人周军与孙**、周*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周军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星月美发店内涉黄。2022年8月28日该周军被***派出所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军行政拘留三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或者萧山区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28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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