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霞、庞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56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剑霞;庞玲
【当事人】李剑霞庞玲
【当事人-个人】李剑霞庞玲
【代理律师/律所】桑温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李海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林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桑温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李海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林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桑温李海金林烨汤嘉敏
【代理律所】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剑霞
【被告】庞玲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剑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光洁老婆【更新时间】2022-09-20 18:30:58
李剑霞、庞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56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温,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剑霞因与被上诉人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剑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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