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0朱治国、夏玲艳与刘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7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峰孟文儒谢立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治国;夏玲艳;刘广栋 
【当事人】朱治国夏玲艳刘广栋 
【当事人-个人】朱治国夏玲艳刘广栋 
【代理律师/律所】李光洁老婆方莉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王金虎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莉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王金虎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莉王金虎 
【代理律所】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治国;夏玲艳 
【被告】刘广栋 
本院观点】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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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22:36:03 
5790朱治国、夏玲艳与刘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57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治国。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玲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徐州市云龙区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虎,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治国、夏玲艳因与被上诉人刘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治国及其与夏玲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被上诉人刘广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本院退还朱治国、夏玲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孟文儒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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