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4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建湘罗燕青林海波
【审理法官】李建湘罗燕青林海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李智敏;欧阳佳军
【当事人】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李智敏欧阳佳军
【当事人-个人】李智敏欧阳佳军
【当事人-公司】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忠海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刘俊麟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忠海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刘俊麟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阳忠海刘俊麟
【代理律所】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
【被告】李智敏;欧阳佳军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是否对李智敏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军扬。欧阳佳军以及其搭档胡洋深均受雇于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双方均签订了《家电安装、维修协议》。在日常工作中,欧阳佳军是根据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的指派为客户安装、维修空调等电器,如安装工作需两人完成,欧阳佳军一般与胡洋深一起搭档。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一般只向欧阳佳军指派任务,由欧阳佳军叫上胡洋深一道完成安装工作任务,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欧阳佳军支付安装费用,然后再由欧阳佳军将安装费支付给胡洋深。对于该部分事实,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和欧阳佳军均无异议。 2019年8月6日,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向
欧阳佳军指派到桂阳县鹿峰街道联通宾馆安装空调的任务,因平时与欧阳佳军搭档的胡洋深因故无法前去安装,欧阳佳军便叫上李智敏一起去安装空调。安装费的结算也是由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支付给欧阳佳军后,再由欧阳佳军支付给李智敏。李智敏与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并未签订《家电安装、维修协议》。 另外,李智敏的伤情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因左上肢及右下肢损伤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被评定为26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医疗费15000元左右。为此,李智敏花费鉴定费共计2218元。李智敏在受伤前生活居住在桂阳县骏马大道北金城,其在该小区购买了住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是否对李智敏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的用工方式和报酬支付流程,均是由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向欧阳佳军指派空调安装任务,再由欧阳佳军叫人一起完成,劳动报酬也是由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直接支付给欧阳佳军,再由欧阳佳军转付其搭档。本案中,李智敏也是依照上述流程,与欧阳佳军搭档完成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指派的任务,该工作成果的受益人是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李智敏的劳务报酬也是由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支付。故一审法院认定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与李智敏之间存在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其应对李智敏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关于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上诉提出李智
敏自行应承担60%的责任问题,经查,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划分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0:52: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阳佳军系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的员工,在该服务站做线上家电安装及维修业务,双方于2019年3月9日签订了一份《家电安装、维修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劳务关系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6日,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指派欧阳佳军到桂阳县鹿峰街道联通宾馆二楼为客户安装空调。因平时与欧阳佳军搭档一起安装空调的另外一名安装人员胡洋深因故不能前去安装,欧阳佳军便邀请李智敏与其一道安装空调。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李智敏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受伤后,李智敏被送往桂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经诊断,李智敏的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左尺骨茎
突骨折等。李智敏因伤住院24天,于2019年8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回去继续门诊,全休3个月;出院后1、3、6月后定期来院复查X线,1年后根据复查结果去除内固定物;不适随诊。李智敏因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用54901.70元。李智敏住院期间,欧阳佳军为其支付医疗费11000元,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为其支付医疗费15000元。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李智敏因伤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二是李智敏与欧阳佳军、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三是李智敏的损失如何赔偿。
【二审上诉人诉称】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李智敏自行承担60%责任,其余责任由欧阳佳军承担;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智敏、欧阳佳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李智敏自行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轻。李智敏是一个多年从事家电安装的人员,忽略了一个常人都知道高空作业须系好安全带的常识,导致摔伤,属重大过失,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二、李智敏不是服务站的职工,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欧阳佳军的搭档是胡洋深,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将任务指派给欧
李光洁老婆阳佳军后,欧阳佳军为了多拿提成,擅自做主,叫上李智敏去安装空调,这是欧阳佳军的个人行为,李智敏与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综上所述,上诉人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与李智敏、欧阳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0民终14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鹿峰街道金叶路华尔学府某某某某。
经营者:陈军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武,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麟,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阳顺意家电服务站与被上诉人李智敏、欧阳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1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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