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30
【案件字号】(2022)粤07民终23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陈雪娟
【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陈雪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海光;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冯玉冰;罗秉裕;罗思欣;罗芳
【当事人】李海光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冯玉冰罗秉裕罗思欣罗芳
【当事人-个人】李海光冯玉冰罗秉裕罗思欣罗芳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年发、梁玉玲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郑少媛、余霆锋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麦闻文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年发、梁玉玲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郑少媛、余霆锋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麦闻文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年发、梁玉玲郑少媛、余霆锋麦闻文
【代理律所】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海光
【被告】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冯玉冰;罗秉裕;罗思欣;罗芳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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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涉案借据中加盖有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公章并非备案公章,双方对涉案公章加盖时间存有争议,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此在一审期间申请法院对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涉案借据公章是否是罗敬全本人在担任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加盖,是进一步审查罗敬全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代表行为或代理行为的前提,一审未查清上述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海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2.0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07:11:11
李海光、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民终23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年发、梁玉玲,均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媛、余霆锋,均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玉冰。
原审被告:罗秉裕。
原审被告:罗思欣。
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闻文,系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海光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冯玉冰、罗秉裕、罗思欣、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涉案借据中加盖有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公章并非备案公章,双方对涉案公章加盖时间存有争议,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此在一审期间申请法院对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涉案借据公章是否是罗敬全本人在担任江门市新会华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加盖,是进一步审查罗敬全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代表行为或代理行为的前提,一审未查清上述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海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2.0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甄锦源
审 判 员 梅晓凌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李光洁老婆
法官助理 刘亚龙
书 记 员 陈顺芳
赵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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