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帅、王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6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何国辉
【当事人】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何国辉
【当事人-个人】杨帅王新何国辉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礼立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钟子淇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礼立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钟子淇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礼立钟子淇
【代理律所】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
【被告】何国辉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李光洁老婆【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3:51:18
杨帅、王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
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7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帅。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礼立,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子淇,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因与被上诉人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9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洁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玲子
书 记 员 朱凯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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