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清、杨翠珍与李秀梅、黄立基、陈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27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肖文文 
【审理法官】甄锦源梅晓凌肖文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翠珍;黄祖清;李秀梅;黄立基;陈健敏 
【当事人】杨翠珍黄祖清李秀梅黄立基陈健敏 
【当事人-个人】杨翠珍黄祖清李秀梅黄立基陈健敏 
【代理律师/律所】潘启锐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叶红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刘毅辉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启锐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叶红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刘毅辉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启锐叶红刘毅辉 
【代理律所】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翠珍;黄祖清;黄立基;陈健敏 
【被告】李秀梅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首先,黄祖清在庭审中也承认该字据的真实性,并表示其确实收到李秀梅向其给付的10万元。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黄祖清、杨翠珍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祖清、杨翠珍是否需要归还涉案款项100000元及利息。    黄祖清、杨翠珍上诉主张其是代为持有涉案的10
万元为双方儿女置办结婚酒席,并不是向李秀梅借款10万元,因此其无需向李秀梅归还10万元。李秀梅主张涉案10万元是其借给黄祖清使用,属于借款,其应当归还。经审查,李秀梅提供由黄祖清书写的字据一份,该字据记载“今收到李秀梅现金壹拾万元正,此据。2017年12月14日黄祖清。尽快归还!"本院认为,首先,黄祖清在庭审中也承认该字据的真实性,并表示其确实收到李秀梅向其给付的10万元。其次,黄祖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的款项为置办婚礼的垫付款,且该字据还注明“尽快归还"字样,故可以认定黄祖清收到的10万元为借款,其应当归还,黄祖清主张其只是代为持有涉案的1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黄祖清、杨翠珍应当尽快归还李秀梅1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黄祖清、杨翠珍上诉主张其无需归还涉案款项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祖清、杨翠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祖清、杨翠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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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祖清、杨翠珍上诉请求: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本案讼争的10万元为李秀梅委托黄祖清、杨翠珍代持,并依法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10万元并不是借款。首先,黄祖清、杨翠珍为退休人员,经济有一定的保障,但杨翠珍是一个癌症患者,导致家庭的资金最近出现了一时的紧张。因此,黄祖清、杨翠珍本想让儿子儿媳去旅游结婚的,可以减少开支,但李秀梅不同意这个提议,并表示可以先行垫付全额款项,到时双方可以再分摊一下。是李秀梅主动提出办理婚宴时可以先行垫付10万元,另结合双方是联婚性质的,而且李秀梅坚持办理婚宴,故在其介绍下,双方决定在金瑞酒店定下酒席,由黄祖清的儿子在2017年6月1日交了5000元定金,双方的子女在同年6月22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12月14日,黄祖清接过李秀梅的10万元,次日便与其一起到金瑞酒店补交了3万元定金,从而保证了婚宴的正常开展。最后,从李秀梅提交的书面收据来看,该份证据为收据性质,并非借据,且当时黄祖清本想由其儿子来写这份收据,但李秀梅认为由其书写意头不好,故由黄祖清代写,因此涉案的10万元是杨翠珍代持的,并不是向李秀梅借的,另收据上书写的“尽快归还"也只针对男方自己应负担婚礼部分尽快归还,并不是尽快归还10万元。故综上,双方是
联婚性质的,应为双方共同出资进行置办酒席,双方也并未约定由男方单独承担酒席费用,因此,涉案10万元应认为是黄祖清代为持有进行办酒席使用,李秀梅要求归还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黄祖清、杨翠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祖清、杨翠珍与李秀梅、黄立基、陈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7民终27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翠珍。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46。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清。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53。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锐,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梅。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辉,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立基。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3X。
     原审第三人:陈健敏。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23。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祖清、杨翠珍因与被上诉人李秀梅及原审第三人黄立基、陈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祖清、杨翠珍上诉请求: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
3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本案讼争的10万元为李秀梅委托黄祖清、杨翠珍代持,并依法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10万元并不是借款。首先,黄祖清、杨翠珍为退休人员,经济有一定的保障,但杨翠珍是一个癌症患者,导致家庭的资金最近出现了一时的紧张。因此,黄祖清、杨翠珍本想让儿子儿媳去旅游结婚的,可以减少开支,但李秀梅不同意这个提议,并表示可以先行垫付全额款项,到时双方可以再分摊一下。是李秀梅主动提出办理婚宴时可以先行垫付10万元,另结合双方是联婚性质的,而且李秀梅坚持办理婚宴,故在其介绍下,双方决定在金瑞酒店定下酒席,由黄祖清的儿子在2017年6月1日交了5000元定金,双方的子女在同年6月22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12月14日,黄祖清接过李秀梅的10万元,次日便与其一起到金瑞酒店补交了3万元定金,从而保证了婚宴的正常开展。最后,从李秀梅提交的书面收据来看,该份证据为收据性质,并非借据,且当时黄祖清本想由其儿子来写这份收据,但李秀梅认为由其书写意头不好,故由黄祖清代写,因此涉案的10万元是杨翠珍代持的,并不是向李秀梅借的,另收据上书写的“尽快归还"也只针对男方自己应负担婚礼部分尽快归还,并不是尽快归还10万元。故综上,双方是联婚性质的,应为双方共同出资进行置办酒席,双方也并未约定由男方单独承担酒席费用,因此,涉案10万元应认为是黄祖清代为持有进行办酒席使用,李秀梅要求归还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